
制定《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2017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审议项目,由市住建委负责牵头起草,市法制办负责审核。为保障《办法》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办会同起草单位市住建委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16年2月24日,8月23日,11月11日市住建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地下管线和法学领域的专家,对《办法》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二)2016年9月23日,市住建委召开立法相对人座谈会,邀请了部分政协委员、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代表,广泛听取各单位意见。
(三)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通过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四)2017年1月18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再次邀请地下管线和法学领域的专家,对《办法》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此外,在收到市住建委报送的送审稿后,市法制办还书面发函征求了广州法学会、市律协等专业团体的意见。
二、主要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
在市法制办审查阶段,通过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收到的主要意见及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归纳意见 | 处理情况 |
1 | 关于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的合法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都要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取得规划许可证,那在申请办理规定许可证时当然也要报规划方案,所以我觉得它与上位法不冲突,是具有合法性的。 (2)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的表述进一步规范化,不是所有情况都需要的; (3)上位法有规定的,且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的可以删除。 | 采纳。 (1)进一步将表述规范化。增加“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的内容。 (2)删除“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的内容。 |
2 | 关于将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测量挂钩的合法性: (1)工程结算涉及到建设单位向施工方付款的义务,这是民事上法律关系,本办法不能以行政行为去阻扰和干预民事活动。 (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到最底层工人的利益保护,建议这里不做规定。 | 采纳。 将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测量挂钩的内容删除。 |
3 | 关于同步建设的措施: (1)避免重复开挖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建议朝着鼓励性的方向走; (2)建议把道路开挖后的恢复标准建立起来,增加一句“恢复到道路原来的质量状态”; (3)建议表述更加清晰。 | 部门采纳。 (1)因为同步建设是避免拉链路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求“敷设于道路下的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供已经办理相关地下管线审批手续的单位有偿使用。” (2)“不低于原标准修复路面”在紧急抢修中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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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1)现在国家出了一个有偿使用的指导意见,实施的有三个层次:政府主张市场化的协商机制,由管廊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介入进行指导,请第三方作中间价格,然后再谈判,再不行才进入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2)关于管廊的有偿使用费用问题,这条规定的太细,因为上位法没有出来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就可以了。如果不是按照公平合理价格介入或者具体价格介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等解决,我们没有必要干预。 | 采纳。 不明确写费用的确定。 |
5 |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 (1)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信息报送的法律责任:对于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属于民事责任,建议不用对此进行规定; (2)关于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强制力的问题:建议不设置罚则。因为如果予以强制,会增加施工许可条件。超越规章的制定权限。 | 采纳。 (1)信息报送的责任确实属于民事责任,不予设定。 (2)对于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不设置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