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更好地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促进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经过深入调研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市质监局于3月18日印发《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穗质监〔2013〕39号)。《办法》遵循“信用分等、风险分级、监管分类”的思路,对以下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
一、企业质量信用的适用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适用《办法》。而《办法》所称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则是指连续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二、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的信息。征集范围包括企业的资质信息、不良记录和良好记录等信息。资质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信息、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注册登记和备案等信息。不良记录信息包括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标生产记录、行政处罚记录、被有关部门责令召回记录、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记录、被媒体曝光或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并经核实属于企业责任的记录等信息。良好记录信息包括企业获得的政府和部门质量奖励信息、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定量包装“C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出口免检等信息。
三、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的搭建建设。市质监局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平台,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唯一标识的全市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质量、监督、执法、计量、特设、标准、认证、检验检疫等各个业务领域的监管执法信息归集到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细则,通过评价系统自动归集相应的数据进行评价,生成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四、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方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价细则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其中定性指标不计分,作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起评基础,定量指标共100分。两方面指标互相补充,形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
定性指标包括企业生产资质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守法情况及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监督信息。
定量指标包括企业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程度和能力、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情况、特种设备安全保证能力、国内售后服务能力、企业质量信用保障情况、其他社会监督信息和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息(仅适用于既出口又内销)的企业。良好记录作为加分项。
五、对企业质量信用进行分等。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依据质量信用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AA、A、B、C四个等级。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信用等级有效期、信用等级调整以及调整的程序。规定了根据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编制企业年度质量信用报告以及质量信用报告的发送方式和发送范围。
六、建立与产品风险分级相结合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发布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综合企业不同的质量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级别,选择不同的分类监管方式。分类监管方式按照信用等级的高低分为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每一类监管方式都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同时完善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将企业质量信用作为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品牌建设、标准、政府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内容,鼓励产品质量好、信用度高的企业壮大发展。推动与地方政府及工信、商务、银行、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质量信用信息共享。
七、建立质量信用“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制定“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和发布,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惩处质量失信行为。各级质监部门将纳入“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除实施加严监管外,还实施特殊监管措施。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和沟通合作,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办法》还规定“质量失信企业名单”与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信用黑名单”衔接,公示严重失信企业的处罚和退出记录。
八、加大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办法》专设“质量信用信息公开”一章,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规定市质检局根据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以下良好质量信用记录和不良质量信用记录,引导社会舆论监督,形成系统、联动和实时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有效发挥质监部门服务社会的作用。同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人民银行、建设、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质量信用联动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管。
九、加强质量信用预警。根据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建立质量信用预警机制。质量信用预警分为按企业预警、按地区预警、按行业预警和按指标预警四类。对通过质量信用预警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采取专项整治等有效措施予以处理。通过质量信用预警达到“早发现、早整治、早预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