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2007年市财政局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迄今已实施5年。期间,随着各项法规政策的出台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指南》大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要求,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和反映政府采购最新实践,防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文件,促进公平竞争,推进阳光采购,市财政局以《政府采购法》和《指南》为基础,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参考兄弟省市相关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重新起草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于2013年3月1日印发实施。
二、制定原则
《意见》的起草遵循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与我市实际相结合、保持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的框架,根据此前《指南》的实施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关键环节,不仅力求保证实施的可操作性,还考虑到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仍需具有科学性与可持续性。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采购文件中主要内容格式条款”、“采购信息公告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政府采购应体现政策功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的指引”、“监督检查”六部分,对文件编制、信息公告、政策功能、权利救济等关键方面和重点环节明确细化,力求对实践中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做出针对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