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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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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07
  • 来源: 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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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7年2月1日(穗交〔2007〕60号)首次制定施行,2012年3月5日(穗交〔2012〕143号)第一次修订后施行至今,对规范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和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016年,交通运输部分别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有关条款没有进行修改,仍只明确总体指导意见,欠缺具体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出台并实施10年以来,在相关维修作业过程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规范安全技术条件,预防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中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特别是明确了生产厂房、停车场、专门用火区域的设置,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作业和停放具备了相对独立的安全作业区域保障;在专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配备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升细化了具体的要求,使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现《管理规定》有效期已到,鉴于本文件在目前仍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性,因此,拟对《管理规定》保留并进行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国家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上位法变更,以及行业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最新修订情况,进行细节上的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379)《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相关条款中已变更、不合时宜的表述进行修改。如将原《规定》的第二条“在本市(含增城、从化)”的“(含增城、从化)”删除;第五条“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修改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

(二)根据标准更新情况对原文中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调整。统一调整为《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以保证执行的一致性。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14项取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的规定,删除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涉及从业人员取得合格证、资格证等内容,修改为每半年自行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学习。

(四)对相关条款的语言表述细化规范。如原《规定》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厂房及相关设施、设备、仪器必须经相应的消防、环保及质监等部门检验合格。”修订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厂房及相关设施、设备、仪器必须按照规定检查周期在每个周期内经相应的消防、环保及质监等部门检验合格。”因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等对应的使用年限和检测周期不同,因此要求相关企业落实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的检测有效期的安全主体责任。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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