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类
穗府研函〔2017〕8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回复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72253号)的函
徐若清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您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的建议》(第20172253号)已收悉。您非常重视我市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咨监委)制度建设,关心政府民主和科学决策,通过深入调研,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建议。我们会同市财政局,对您的建议做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咨监委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获得市民普遍认同。2015年8月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咨监委的相关工作,用制度保证政府决策过程中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尊重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该《工作规定》有效期5年,将于2020年10月到期,届时若需修订完善文件,我们将充分吸收和采纳您的意见。
一、关于政府主导各咨监委开展专题工作和新建、换届工作的建议。经与您座谈商议,您关于政府更多参与咨监委活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的考虑,非常有针对性。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咨监委的沟通,积极主动地支持咨监委工作,为咨监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待下一轮修订《工作规定》时,也将对此再作进一步强化。
关于“政府主导咨监委工作”的提法,与现行《工作规定》不一致。《工作规定》主要是考虑咨监委作为联结政府和市民沟通的桥梁纽带,需要确保其自身独立性,体现在自行选举领导成员、自行订立《章程》、自主开展座谈、调研、监督等活动,保持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这也是各咨监委的希望和要求。
二、关于政府主导评估咨监委年度工作绩效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议。该建议非常有利于提高咨监委自身工作效能及公信力。现行《工作规定》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各咨监委可视需要主动对外公开其活动信息、工作成果等。
三、关于赋予咨监委“全过程监督”职能,将《工作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咨监委于决策事项拟议阶段成立,至项目实施完成时终止”的建议。按现行《工作规定》,咨监委的主要功能是代表公众提供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拥有信息知晓权、意见表达权、建议权,不具决策权或否决权。决策执行监督问题可通过人大、政协监督和政务公开等途径来解决。部分于项目决策完成后确有必要存续的咨监委,可视具体情况继续存在,跟踪相关决策实施情况。
四、关于设立市财政专项经费,改变目前由主办部门列支做法的建议。根据市财政局会办意见,咨监委非部门预算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规定“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因此,无法单列预算安排咨监委运作经费。此外,《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咨监委成员可领取误餐和市内交通两项补贴,第十七条明确,咨监委活动经费可开支的项目为专项会议、本地调研活动经费和委员会成员的误餐、交通补贴,同时明确了上述开支“经委员会主任确认、政府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主办部门部门预算中列支”的程序。这样已让咨监委的相关开支于法有据,且切实可行。将来修订相关制度时,可依据新的财务规定,继续最大限度给予咨监委工作支持。
感谢您对我市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7年4月10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建议.doc
(联系人:陈斯欢,联系电话:8312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