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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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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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管理,依据《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穗府办〔2014〕13号)第十条和第二十条、《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细则》(穗府研字〔2014〕1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劳务报酬,是指广州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已正式纳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履行专家论证程序所产生的专家劳务报酬。报酬发放对象含专家论证组织部门从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内抽选的专家和邀约、特聘的库外专家,不含参与论证的工作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

第三条 每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项目,一般按每人2000元标准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确属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参与论证的专家出席两次或两次以上论证会议的事项,经专家论证组织部门提议、专家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每人3000元标准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四条 专家劳务报酬由专家管理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专家劳务报酬办理流程。

(一)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函告专家管理部门论证事项、专家名单,提请专家管理部门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二)专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专家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发放专家劳务报酬,或请专家论证组织部门代发专家劳务报酬;

(四)专家本人签收劳务报酬;

(五)专家管理部门到财务部门结算。

第六条 不得超人员范围、超金额标准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第七条 专家劳务报酬应严格按照专家论证组织部门事先函告专家管理部门的专家名单及专家出席、参与论证活动情况据实发放,凡未列入专家名单或虽已列入名单而未实际出席、参与论证者不得发放劳务报酬。

第八条 除专家管理部门管理和支付的劳务报酬外,专家论证组织部门不得就同一论证事项向专家另行支付报酬。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秘书处 2015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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