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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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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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研字〔2014〕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印发广州市

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研究中心,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现将《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正式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4年4月29日

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决策咨询课题)的管理,使课题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有序,更好地服务决策,促进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策咨询课题研究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三条 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包括选题申报、委托管理、经费管理和评审转化等环节。

第四条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决策咨询课题组织管理工作。课题管理的职能处室为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

二、选题申报

第五条 课题选题。决策咨询课题选题应遵循服务决策需求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课题来源包括:

(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领导直接提出的课题;

(二)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由市政府研究室向市政府工作部门或社会公开征集的本年度课题选题;

(四)由市政府研究室各业务处室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推荐的课题选题。

(五)其他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

第六条 选题由市政府研究室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并提出初选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室室务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选题名单。

第七条 课题发布。通过纸质文件、电子邮件和市政府研究室官网三种形式将当年研究课题公开发布。每年课题选题应于当年4月份前发布,临时性选题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时发布。

第八条 申报条件。课题组负责人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申报决策咨询课题。

(一)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二)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真正组织者和执行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任务;

(三)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规律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对课题涉及的领域比较熟悉并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通过市政府研究室官网下载《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填写《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以上材料报送市政府研究室;

(四)由市政府研究室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会同对口业务处室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室室务会议或主任会议审定。

三、委托管理

第十条 课题委托。课题批准立项后,该课题申请书和研究提纲即视作项目任务书。市政府研究室与课题组负责人签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课题委托研究合同》,并在市政府研究室官网公布课题组负责人名单。课题组负责人应承担信誉保证,并将申报课题列为科研重点。

第十一条 课题管理。市政府研究室按照课题研究的范围,指定对口的业务处室负责各课题的跟踪管理工作。对口业务处室为每项课题安排一名联络人,掌握研究进程、协助开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对口业务处室应及时对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提纲、计划、成果等提出反馈意见,对研究进度和成果完成情况作出评价,以此作为拨付研究经费的重要依据。

四、评审转化

第十二条 课题报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由课题组将课题研究报告及缩写稿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稿同时报送市政府研究室。先由市政府研究室对口业务处室对课题提出修改意见,课题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课题进行修改后再将课题研究报告及缩写稿报送市政府研究室。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市政府研究室组织课题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一)课题研究范围符合课题设计要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真实可靠;

(三)课题研究成果思路清晰,论证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文字顺畅,提交的课题成果形式与委托要求相符;

(四)课题研究方法科学得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先由市政府研究室对口业务处室对提交的课题提出评审意见,然后由市政府研究室组织课题评审,进行评审验收,形成评审结论。必要时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熟悉该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审。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附具体修改意见)、不予通过三种。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课题通过评审验收后,对研究质量较高、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指导性的课题,以专报形式报市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将研究成果分批刊登于《决策与咨询》,作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五、课题撤项

第十六条 因课题研究不符合委托立项要求、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到期不能完成、未通过评审等撤项情形的,经市政府研究室室务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对该课题予以撤项。

第十七条 课题撤项信息在市政府研究室官网公布,该课题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决策咨询课题。

六、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研究室根据每年招标课题难易程度和课题经费预算,确定每个课题的研究经费额度。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30%的课题研究经费,作为启动资金。课题通过评审验收后,拨付剩余的70%的课题研究经费。凡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课题撤项的情形之一的,剩余的70%的课题研究经费不予拨付。课题研究经费统一拨到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协议等资料和研究成果资料,由市政府研究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制定的《关于广州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开展课题研究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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