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类
穗府研函〔2017〕1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回复
广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委员
提案(第5023号)的函
曾春航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广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建议》(第5023号)已收悉。您长期关心政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发起并组建了“金沙洲咨监委”,深度参与咨监委工作,并在目前正在实施的《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修订过程中提出过宝贵意见,此次又进一步提出具体深入的建议,对此我们深表敬意。
广州市咨监委相关制度2013年3月试行,2015年8月修订,有效期5年,将于2020年10月到期。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各咨监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我室也一直密切关注执行情况,收集各方意见和反映。针对您此次提出的建议,我们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主导评估咨监委年度工作绩效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议。我们认为该建议有助于提高咨监委的工作效能及公信力。鉴于咨监委运行需要保持独立性,其工作绩效评估不宜由政府主导,但是确有必要设法进一步提高市民对咨监委的认知和信任,以便于咨监委开展工作。现行《工作规定》对咨监委绩效评估未作明确规定,各咨监委可视需要主动对外公开其活动信息、工作成果等,并待下一轮修改《工作规定》时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赋予咨监委“全过程监督”职能,将《工作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咨监委于决策事项拟议阶段成立,至项目实施完成时终止”的建议。《工作规定》明确,咨监委的主要功能是代表公众提供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拥有信息知晓权、意见表达权、建议权,不具决策权或否决权。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监督问题主要应通过人大、政协监督和政务公开等途径来解决,赋予咨监委的部分监督职能可视为其补充。但是从目前的实际工作来看,咨监委存续期间,政府主办部门确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咨监委的支持,主动研究和吸纳咨监委提出的建议,尽力为咨监委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三、关于设立市财政专项经费,改变目前由主办部门列支做法的建议。市财政局会办意见认为,咨监委非部门预算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规定“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因此,无法单列预算安排咨监委运作经费。现行《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咨监委成员可领取误餐和市内交通两项补贴,第十七条明确,咨监委活动经费可开支的项目为专项会议、本地调研活动经费和委员会成员的误餐、交通补贴。这样已让咨监委的相关开支于法有据,且切实可行。您考虑和提出的经费问题涉及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受现行法律和相关财务制度局限,确有不便之处。我们将注意收集情况和意见,待将来修订相关制度时,依据届时的财务规定,最大限度地予以改善。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函复。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建议.doc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7年6月22日
(联系人:黄亚雄,联系电话:8312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