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我室制定了《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并自今日起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4年9月11日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家库汇聚各领域专业人才资源,服务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要求建设和运行。各区可共享使用专家库。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为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开展论证活动提供服务,其下属广州市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分为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经贸易、产业发展、农村农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交通管理、依法行政等12个组别。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四)热心决策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的方式。
第七条 公开征集专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专家库管理部门函请在穗高校、科研单位和市政府各部门推荐人选,通过官网公布征集信息;
(二)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同意,与申报资料一并送交专家库管理部门;
(三)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资料,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四)公示:专家库管理部门在官网公示拟聘专家名单;
(五)批准:拟聘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六)聘任:以市政府名义聘任,并函告各有关单位、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七)发证:专家管理部门制作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加盖市政府印章。
第八条 对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库条件的紧缺领域的专家,可以由专家库管理部门特邀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建议;
(二)对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享有知情权;
(三)按照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规定的论证程序,开展论证活动,出具专业意见;
(二)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三)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论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不得以论证专家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专家。增补专家聘期与同届专家聘期相同,任期届满一并换届。增补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解聘。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健康或工作调整,不宜参与决策论证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决策论证活动的;
(四)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十四条 专家解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解聘决定;
(二)在专家库管理部门官网公告。
第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四章 专家库运行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活动,并从专家库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选择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专家选择方式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专家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选择应当以库内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邀请库外专家参加决策论证,邀请专家名单应当函告专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专家库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领域及其他要求。专家库管理部门协助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专家论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论证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等相关资料,并为专家论证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专家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独立参与论证;
(二)客观、公正地发表论证意见;
(三)对论证过程、事项和意见保密;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论证专家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市财政资金使用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论证工作质量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专家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专家参与决策论证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