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省、市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对牵头起草的《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定》(穗府办〔2015〕43号)进行了修订。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6号)和《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函〔2017〕313号),对修订后发布的《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更好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出台《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试行两年后修订为《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定》,今修订为《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及《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9号)为主要依据,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的相关精神。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重大民生决策过程中咨询民意的环节。全文18条,涵盖了适用范围、委员会功能、组建及运作方式、成员产生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核心内容是:重大民生决策之前,政府主办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咨委”),吸纳专业人士、市民代表等人员(包括有利益关系的市民或团体代表)参与对拟议决策事项的讨论,其讨论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
公咨委由专业人士、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遵循“一事一会”的原则,在决策事项拟议阶段成立,到决策完成时终止。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对相应决策事项享有知情、参与和独立自主地表达意见等权利。
政府主办部门充分尊重公咨委的意见和建议,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无论采纳与否均应及时反馈、说明理由。决策草案提交给专家论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咨委的意见、建议详情及其采纳情况。
三、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公咨委运作经验及广州工作实际,对公咨委名称、终止程序等做了修改和完善,使之更科学、规范、有效。
一是将“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改为“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修改理由:公咨委制度是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咨询民意制度的实现形式,使咨询民意的时机由决策意见草案公示阶段前移至决策动议阶段,是我市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创新和突破。公咨委应回归“咨询”本位,聚焦政策或方案确定前公众意见的表达、收集和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以既有的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政府政务公开等形式开展。
二是将第三条第一款由原“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均应成立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改为“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修改理由:具体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发起成立公咨委,由政府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必要时商政府法制机构确定。
三是在第五条增加第三款,内容是“当决策事项完成时,由发起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的政府部门宣布该委员会终止”。修改理由:完善公咨委的终止程序,并明确该环节的主办单位,使“一事一会”的制度理念得到切实执行。
四是将第十八条由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本市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有公众意见咨询平台一律纳入本规定管理,本市之前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修改理由:1.修改后的文件有效期为扣除原文件已执行年限后的有效期限;2.《工作规定》是我市目前唯一一部有关“公咨委”的规范性文件,现有公众意见咨询平台应一致纳入规范管理。
四、解读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牵头负责修订后的《工作规定》解读工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研究室网站公布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解读时间为政策文件印发公布后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