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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18-01-02
  • 来源: 广州市协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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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窗口"、"桥梁"作用,强化"双向服务"功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是指国内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广州市设立的唯一非经营性机构。

第二章 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三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

(一) 受理对象

1、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省会市人民政府;

3、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4、本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5、在本市没有设立办事机构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派出一个职能部门设立驻穗办事机构;

6、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各地事业单位;

7、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各地内资企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或对其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另有管理规定的单位除外。

申请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各地单位,应符合上述范围。

(二) 设立条件

1、在广州市有正常合法的业务工作需要;

2、在广州市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

3、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合法公民)。

(三) 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省会市、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人民政府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文申请,由广州市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作办)受理后报市政府核准复函。

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本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在本市没有设立办事机构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向市协作办行文申请,由市协作办核准复函。

1、办理程序

(1)派出机关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设立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3)市协作办核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申请表;

(2)设立申请函;

(3)驻穗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文;

(6)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复。

经核准设立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

1、办理程序

(1)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驻穗办事机构设立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核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设立备案表;

(2)设立备案函;

(3)当年已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4)驻穗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经设立备案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

驻穗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协作办办理变更手续。

(一)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1、办理程序

(1)派出机关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本驻穗办事机构事项的变更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对需要更名的,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变更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3)市协作办核发新的《登记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申请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驻穗办事机构新旧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5)新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文;

(7)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新址的有效证明;

(8)原《登记证》正、副本。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复。

经核准变更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地税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 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备案

1、办理程序

(1)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本驻穗办事机构事项的变更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核发新的《备案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变更备案表;

(2)变更备案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派出单位当年已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驻穗办事机构新旧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6)新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7)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新址的有效证明;

(8)原《备案证》正、副本。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经变更备案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地税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

驻穗办事机构因故需要撤销,须由原派出单位来函,并自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协作办办理注销手续。

(一) 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

1、办理程序

(1)派出机关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撤销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3)市协作办核销《登记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撤销申请表;

(2)撤销申请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登记证》正、副本。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复。

(二)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

1、办理程序

(1)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驻穗办事机构撤销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撤销证明;

(3)市协作办核销《备案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撤销备案表;

(2)撤销备案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备案证》正、副本。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第三章 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

市、区协作部门负责所管辖驻穗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情况通报、活动组织、问题协调等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所管辖驻穗办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依时年度报告、加强内部建设、配合城市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

驻穗办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到所属市或区协作部门办理年度报告手续。

(一)办事程序

1、各驻穗办事机构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或所属区协作部门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登记证》或《备案证》上作出已办理当年年度报告的标示。

(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2)《登记证》正、副本;

(3)驻穗办事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表;

(2)《备案证》正、副本;

(3)驻穗办事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派出单位上年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户口管理

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符合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有关规定的入户条件的,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入户。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申办居住证,享受本市公共服务。

第九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党、工、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接受市协作办党委、工会、团委、综治委管理。

第十条 驻穗办事机构除接受我市协作部门管理外,还应接受所在区政府、街道和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驻穗办事机构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协作办负责组织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双向服务",为推动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驻穗办事机构。

第五章 实施时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规〔2017〕4号)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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