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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 2017-10-30
  •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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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8条,采纳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意见主要内容

采纳情况

1.

第三条中“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建议修改为“租赁住房最小出租单位为间”,避免此条与社会化运营的企业宿舍标准冲突。

不采纳。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本标准第四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

2

第四条中“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建为宿舍”建议修改为“分散的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建为宿舍”,集中的居民小区住宅套房如能整栋或集中改造管理,是否可以允许改建?

不采纳。住房租赁企业整栋或集中改造管理,本标准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3

第一条中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建议修改为“4平方”, “员工宿舍”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不采纳。员工宿舍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本标准第四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

4

第三条中“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建议修改为不“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分散出租,用于员工宿舍的除外;

不采纳。员工宿舍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本标准第四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

5

建议加大公租房修建力度,或者鼓励企事业单位修建员工宿舍.

不采纳,此建议不属于本标准规范的范畴。

6

无论是出租企业或个人出租住房都应该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要在通知中明确负责登记备案的部门。

不采纳。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办理时限及负责备案的部门,《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有明确的规定。

7

要明确居民小区住宅不得作时租房,日租房和集体宿舍。

不采纳,本标准第四条第二款已明确居民小区住宅套房不得改建为宿舍。时租房、日租房不适用本标准。

8

违规改建住宅加建了厨厕的房屋不得出租。要明确管理投诉部门,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来彻底查处的政令。

不采纳。确属“房中房”的,应由市住建委(物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职责明确,不宜重复规定。

9

希望政府可以降低对房东的征税,或者给予那些积极协助租户办理居住证的房东一些奖励,

不采纳。此建议不属于本标准规范的范畴

10

希望政府有一款正规网上租房的App平台能够即时签约备案等操作。

不采纳。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10月19日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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