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1 | 市发改委 | 1.建议第二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内容,按规定上报市信用广州网”修改为“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内容,按规定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理由:《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息提供部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格式要求,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向市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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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建议第三十二条“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修改为“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理由:《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息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确有错误的信息予以更正,并重新归集信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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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环保局 | 建议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与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将建筑工地扬尘为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形列为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信息。 | 部分采纳 | 该类情形将在不良行为清单中列明 |
4 | 市节能墙革办 | 1.建议第四条所列监管机构增加“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将该条修改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及相关机构(包括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采集、认定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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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建议第六条第三款所列监管机构增加“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将该款修改为“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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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宣教劳保中心 | 1.第三条建议“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处,增加“勘察、设计”。另该条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建议修改为“个人指以上类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理由:明确列出房建市政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类型,有助于明晰管理范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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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络方式、资质、项目、业绩、单位从业人员、建筑业各类统计、信用承诺及其他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络方式、从业资格、从业状况、参与项目、从业履历及其他有关信息”。 理由: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粤建法函〔2018〕1577号)要求,以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作为查询条件,从国家人口库、省公安厅常住人口数据,对接获取身份证件相关信息。 另“经营统计”与“建筑业统计”描述有所重叠,建议合并。 | 部分采纳 | 将“经营统计”与“建筑业统计”合并描述为 “建筑业各类统计”” | |
8 | 3.第十三条,关于良好行为的定义为建筑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建议考虑改为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在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之外,还从事住建部门依法依规鼓励、倡导的行为。理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开展市场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应为基本行为准则。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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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政策法规处 | 1.建议将第四条中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改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文中的“市、区住建部门”同上。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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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建议增加对不良行为信息、不规范行为信息的申诉救济机制,如当事人对不良行为信息、不规范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诉。市住建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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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委路桥建设处 | 1.第三条,建议单位增加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相关咨询单位。 | 部分采纳 | 咨询单位依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咨询管理办法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 |
12 | 2.第六条,各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有采集,建议精简为对本区监管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因第二条已明确该文的适用范围。 | 不采纳 | 为避免歧义,沿用原表述 | |
13 | 3.第七条,建议考虑增加纪检监察部门。 | 不采纳 | 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尚无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守信激励和惩戒,且本条已有“等部门”的兜底表述 | |
14 | 委宣传教育处 | 建议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增加培训情况这项信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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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招标办 |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第三点要求:“1.行政相对人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公示网站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2.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建议第二十一条最后一款信用修复机制对照予以细化。 | 部分采纳 | 结合该通知修改表述 |
16 | 2.建议第三十二条明确,市场主体对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申请期间是否暂停公开该信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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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 | 1.建议第三条第二款增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 不采纳 | 1、本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已有开展行业信用管理的规定,不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考虑; 2、本办法只局限建设环节,无法涵盖建设后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内容。 |
18 | 2.建议第四条增加房屋安全鉴定监管机构 | 不采纳 | 同上 | |
19 | 3.建议第六天第三款增加房屋安全鉴定监管机构 | 不采纳 | 同上 | |
20 | 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 1.建议第三条第二款增加白蚁防治单位 | 不采纳 | 同上 |
21 | 2.建议第四条增加白蚁防治监管机构 | 不采纳 | 同上 | |
22 | 3.建议第六条第三款增加白蚁防治监管机构 | 不采纳 | 同上 | |
23 |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1.文件中只对失信惩戒作出规定,但未对守信激励提出具体激励措施,有失公允。建议:增加守信激励的相关条款,明确激励措施。 | 采纳 | 参照住建部的规定增加守信激励的表述 |
24 | 2.第三条中建筑市场主体包含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不需要进行投标,也普遍不需要申请或办理资质,仅暂停使用预选承包商库并不能起到对建设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建议:增加措施约束建设单位的无证施工、违反建设程序指令作业、拖欠工程款项等行为的条款。 | 部分采纳 | 建设单位的无证施工、违反建设程序指令作业、拖欠工程款项等行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公示。 | |
25 | 3.第十四条原文“市、区住建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含受委托的部门,下同)”是否指第十五条的认定范围与其相同?建议:第十五条修改为:“不规范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信用承诺等,被市、区住建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信息。”同时在第十四条中删除“下同”的表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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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4.第十九条原文“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不规范行为信息、预警警示信息和信用提示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住建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形成的有关行为信息及时记录。” 鉴于目前存在市、区住建部门对同一项目同一事件分别作出通报的情况,为公平起见应就同一事件不作重复记录。建议:1.明确“及时录入”的具体时限,如具体到2个工作日2.明确对同一事件的记录原则按最高奖(惩)记录。 | 部分采纳 |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项目同一事件分别作出通报,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对此情况只进行如实记录,但不重复惩戒。 | |
27 | 5.第十九条原文“住建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信息记录时,应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个人同等记录。”按其理解应该是对相关人员同奖同罚,但表述不清。建议:表述调整为“建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奖惩信息记录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作同等记录。”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信息记录时,应将信息关联至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个人同等记录信用信息中。” | |
28 | 6.第二十六至三十条中均提到联合惩戒名单,但文件未对联合惩戒名单范围、纳入标准等作定义,对发生不良行为、不规范行为、预警警示等情况是否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亦未明确。建议:明确定义本文中联合惩戒名单的对象和范围。 | 部分采纳 | 修改第十八条表述 | |
29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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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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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安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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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工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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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番禺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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