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建议内容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1 | 关于“物业使用人交费义务”,建议修改为“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由业主对物业使用人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原条款中关于“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表述不属于规范法律用语。 | 不采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2 | 建议增加送达条款,明确甲、乙双方联系人及送达方式,减少双方履行通知义务时发生争议。 | 采纳。 |
3 | 部分物业小区规划配建有居委会、卫生站、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功能用房,应该由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收费标准可按该小区高层住宅单价或双方协商价格确定。建议合同中增加条款表述。 | 采纳。 |
4 | 关于附件《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议增加“化粪池的清理”。 | 采纳。 |
5 | 建议乙方主体信息中增加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不采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规定:“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