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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 不采纳/部分采纳的理由 | |
1 | 1.第五条的意见。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我委无权制定测绘标准。 | 住建委政策法规处 | 采纳 | 第五条已删除“技术标准”的表述。 | |
2 | 2.第六条的意见。细则要求各区明确本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这属于职能编制问题,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
| 采纳 | 已把合适的表述并入到第四条。 | |
3 | 3.第八条的意见。《细则》规定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应当委托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CMA资质认定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但说明中未提供相应的上位法依据,存在不合理设置准入条件之嫌。 |
| 采纳 | 已删除 | |
4 | 4.第十二条的意见。测绘合同价款按照《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测绘项目承揽和测绘成果交易收费标准为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收费标准》。除国家定价的测绘产品以外,其他测绘产品价格实行市场价格。对列入《测绘收费标准》的测绘产品,计费不得低于《测绘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细则》的表述不够规范,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之嫌。 | 住建委政策法规处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5 | 5.第十四条的意见。《细则》要求质量检验检测涉及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单位,还应当取得由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但说明中未能提供充分的上位法依据,有不合理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之嫌。 |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6 | 6.第十七条的意见。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独立法人,区的《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如何使用市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 |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7 | 7.第十八条的意见。《细则》确定的面积标准缺乏直接、有效的上位法依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只是对测绘机构从业范围的划定,并不是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标准。说明中未提供充分的依据,有不合理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之嫌。 |
住建委政策法规处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8 | 8.第二十五条的意见。《细则》规定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人员技术与质量考评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承担该项审核工作,但说明中未能提供有力的上位法依据。 | 采纳 | 已删除相关表述 | ||
9 | 9.国家目前正在全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细则》中多条款都涉及到市场准入和业务承接的规定,请制定部门严格对应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 采纳 | 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
10 | 10.《细则》第六章法律责任没有任何内容,建议不予保留。 | 采纳 | 已删除法律责任章节 | ||
11 | 1.建议第五条修改为:“......应当按照'五统一'(即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规则、统一成果审核、统一信息平台和统一成果管理)的原则,......” |
住建委房屋管理处
住建委房屋管理处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12 | 2.建议第二十五条中“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部门”修改为“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13 | 3.建议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 采纳 | 结合法规处意见,删除法律责任章节。 | ||
14 | 1.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理由: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是推荐性的,且已被纳入2017年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修订项目(穗质监函〔2017〕798号),修订后发布为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原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规范》同时废止,为了保证《广州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效果,建议对该条的表述进行修改,避免出台后不久,第五条所提及的标准就已被替代。 |
市质监局
市质监局 | 采纳 | 结合委法规处、市质监局、国规委意见进行修改,第五条修改为:“……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现行有效的测绘法规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技术规范。……”。 | |
15 | 2.将第十四条中“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其测绘资质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修改为“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其测绘资质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涉及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单位,还应取得由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理由: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的规定。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16 | 3.将第十九条中“房屋测绘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并合格”修改为“房屋测绘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并合格”。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条的规定,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检定行为是与计量器具相对应的,因此在仪器设备后面用括号注明计量器具,从而保证法理逻辑。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17 | 建议第四条表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等工作”“两者是否矛盾,既然房屋测绘也是不动产权籍调查中的一部分,是否应该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国土规划委员会)负责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工作。”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不采纳 |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44号)明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
18 | 1.目前,广州市实行的是“两证合一”政策,房屋测绘管理和土地测绘管理很难割裂开,广州市若仅单独针对房屋管理制定《广州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细则》,将不利于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不采纳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已对用于房屋建设的土地测绘进行规范,而房屋测绘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应对其予以规范。 | |
19 | 2.对于《广州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七条提到的提及的“市、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应将房屋测绘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此项经费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建议予于明确。 | 不采纳 | 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属于行政职能,该行为不属于收费项目,属于行政工作的财政投入,应根据工作的投入申请财政预算。 | ||
20 | 3.对于《广州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六条“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应及时上传至房屋测绘成果信息平台”及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部门应建立全市权威的、通用的、统一的房屋测绘成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房屋测绘成果信息的服务和使用,房屋测绘成果用户应充分应用现有的房屋测绘成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共享应用活动。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须每季度的季末将房屋测绘历史数据按统一格式标准批量整理后上传至广州市房屋测绘成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我区正逐步将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成果上传至“广州市不动产测绘成果汇交平台”,两个平台信息是否可以共享,建议予于明确。 | 不采纳 | 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与不动产登记进行查验属于两种行政行为,其内容和方法不一样,因此,利用不同载体汇交的内容也不一样。 | ||
21 | 1.建议将《细则》第三条“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幢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中“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的表述修改为“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22 | 2.建议在《细则》第五条中明确房屋测绘是否适用“五统一”标准。理由:房屋测绘的业务范围宽广,如将不动产登记以外的房屋测绘均纳入统一成果审核,需要考虑相应的人力以及工作量。 | 不采纳 | 1.市住建委是房屋测绘管理部门。 | ||
23 | 3.建议删除《细则》第二十一条,“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季末将房屋测绘历史数据按统一格式标准批量整理后上传”中的“历史”二字。理由:如是每季度定期上阿伯,应是每季度的新增数据,而不是以往的历史数据。 | 采纳 | 在第二十条已修改 | ||
24 | 建议在细则中增加“关于广州市房屋测绘成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的相关条款。” | 市城市更新局 | 采纳 | 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已修改 | |
25 | 1.建议在第三条或增加条款明确专有、共有的测绘分类应以规划审批的建筑规划属性为依据,物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并明确应分摊、不分摊的具体类别和范围。 | 市国土规划委 | 部分采纳 | 在第三条已修改。另,分摊类别和范围属于技术层面,由房屋测绘技术规范具体规定,在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上不再重述。 | |
26 | 2.删除第四条市住建委“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等管理工作”和第七条“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表述。 |
| 不采纳 | 1.第四条市住建委“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等管理工作”是市编办赋予市住建委的行政职能。 | |
27 | 3.明确第五条提出的“五统一”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如将不动产登记以外的房屋测绘均纳入统一成果审核,需要考虑相应的人力以及工作量。 | 市国土规划委 | 不采纳 | 1.市住建委是房屋测绘管理部门。 | |
28 | 4.(1)在第八条或第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申请房屋测绘的基本资料。(2)建议第八条“向具备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委托”修改为“向具备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委托”。(3)“委托不动产测绘单位进行”修改为“委托具有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
| 采纳 | 已补充并修改 | |
29 | 5.将第十四条“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人员须经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组织培训合格”与前半段内容分列。 |
| 采纳 | 已修改完善 | |
30 | 6.删除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测绘活动,应统一执行国家与地方的测绘法规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适用本市的测量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有上位法依据。 | |
31 | 7.第十六条“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指定的审核机构”修改为“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认证的审核机构”。 | 市国土规划委 | 采纳 | 已修改 | |
32 | 8.在第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专门规范《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量成果审核意见书》应当包含的审核要素和内容。 |
| 采纳 | 相关内容在第十五条已有相关描述。 | |
33 | 9.删除第二十一条,“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季末将房屋测绘历史数据按统一格式标准批量整理后上传”中“历史”的表述。 |
| 采纳 | 在第二十条已修改 | |
34 | 10.删除第二十二条”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使用“ 的表述或进一步明确。 |
| 采纳 | 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 | |
35 | 11.删除第五章“监督管理”。 | 市国土规划委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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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2.增加条款明确经检验合格盖章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错误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应由测绘部门以及测绘成果检验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市国土规划委 | 部分采纳 | 关于测绘成果错误的法律责任,《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在其各自规范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均有明确、详细的罗列,因此,无须、也难以在此细则中全部列举,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即可。 | |
37 | 均无意见 | 委其他处室、委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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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除从化区、番禺区、白云区有修改意见外,其他区均无意见(花都区、增城区有书面回复) | 各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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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均无意见(暂未有书面回复) | 各区国土规划局 | ————---- | ————---- | |
40 | 均无意见(荔湾、天河、开发区有书面回复) | 各区住建局 | ————---- | ————---- | |
41 | 均无意见(增城区有书面回复) | 各区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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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暂未反馈意见 | 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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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无修改意见 | 市水务局 | ————---- | ————---- | |
44 | 无修改意见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 ————---- | |
45 | 无修改意见 |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 |
46 | 无修改意见 | 市农业局 | ————---- | ————---- | |
47 | 口头反馈无修改意见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 | ————---- | |
48 | 暂未反馈意见 | 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 ————---- | ————---- | |
49 | 无修改意见 | 市教育局 | ————---- | ————---- | |
50 | 邮件发“无相关修改意见”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 | |
51 | 无修改意见 | 市司法局 | ————---- | ————---- | |
52 | 无修改意见 | 市民政局 | ————---- | ————---- | |
53 | 暂未反馈意见 |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 ————---- | ————---- | |
54 | 暂未反馈意见 | 市渔业局 | ————---- | ————---- | |
55 | 细则第十三条的“房屋测绘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具有房屋测绘经验的注册测绘师充任。”的意见:目前,注册测绘师仍未能在测绘单位中全覆盖,国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测绘资质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的要求年限明确至2019年,如何解决注册测绘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建议凡已取得测绘及测绘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相应专业培训都能担任房屋测绘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 | 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协会 | 不采纳 |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不宜放宽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