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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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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6 17:57:51
  •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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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规〔202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建设上市企业集聚区,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作为我区的后备上市企业:

  (一)在我区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企业已通过上市决议,制定了具体的上市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

  (四)近3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五)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条  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制度,符合我区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区各相关部门设置“绿色通道”,为后备上市企业提供免排队叫号、专窗受理、专人全程代帮办等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积极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为鼓励和引导后备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对后备上市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以下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一)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扶持:

  1.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成功的,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2.后备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对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二)后备上市企业(含我区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我区内资产的控制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扶持:

  1.后备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按上市当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300万元。

  2.后备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对我区新增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注册地及税务登记迁入我区的,按迁入年度起(含迁入年度)3年内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资金300万元。

  第五条  每成功引进一家上市企业总部到我区落户的,经认定后,给予招商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符合奖励扶持的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具体审核并将结果报区政府审议,最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奖励扶持的审核、拨付、管理等职责过程中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我区,如有违反则按奖励协议(合同)退回相应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已享受我区其他财政贡献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此政策支持。

  第十条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我区财政,同时收回招商单位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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