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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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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6 18:10:47
  •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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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人社〔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番禺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6〕6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创业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更多的城乡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等群体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条  凡在本区兴办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均可申报我区基地,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基地主要功能和类型

  第四条  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机制。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区、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报送各类报表。

  (六)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七)技术创业服务。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五条  基地的类型

  基地须在番禺区内注册并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普通高等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健全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二)农村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入驻经营合作的农户达30户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主要包括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的创业(孵化)实体。

  (三)创新型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项目15个以上。场地作为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

  凡符合基地条件的单位向经营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以下简称“镇(街)劳动保障中心”)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三)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基地管理团队名册》(见附件2);

  (六)《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项目)名册》(见附件3);

  (七)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如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孵化”项目主体或农村型基地,可提供双方相关《孵化协议》、承包章程及与各农户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八)《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记分表》;

  (九)提供基地整体外观图2-3张。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

  第七条  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初审。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并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区就业中心复审。

  (二)复审。区就业中心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复核并复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复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终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复审。

  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三)终审和认定。由区人社局组织评审活动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申报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番禺就业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区人社局认定为“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并授予牌匾。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第八条  基地认定扶持补贴

  对新认定为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单位,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10万元。

  申请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申领扶持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8)一式三份;

  (二)《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一份;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人社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由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单位。

  第四章   基地的评价管理 

  第九条  基地日常评价管理

  镇(街)劳动保障中心负责辖内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应定期向镇(街)劳动保障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反映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各镇(街)劳动保障中心于每季末月的18日前将相关报表和资料报送给区就业中心。

  第十条  基地的评价

  凡被认定或评价满两个自然年的区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须办理评价手续。

  (一)评价主要内容

  1.基地管理:基地应当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2.服务能力:基地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要求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基地签约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相关服务,组织落实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3.孵化效果:孵化项目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20%(农村型基地除外);提供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4.社会贡献: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要求孵化项目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 年年均不少于100个(创新型基地除外);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二)提供材料

  1.《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见附件4);

  2.基地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核验原件);

  3.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4.《基地管理团队名册》(见附件2);

  5.基地场地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6.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项目)名册(见附件3);

  7.基地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8.基地聘请创业导师团队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9.《基地协助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表》(见附件5);

  10.《基地成功孵化项目情况表》(见附件6);

  11.《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项目)带动就业汇总名册》(见附件7),本汇总名册可由初审单位查询打印单位参保明细代替。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评价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复印件的由镇(街)劳动保障中心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三)评价流程

  1.基地向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中心提交评价材料。

  2.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报区就业中心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镇(街)劳动保障中心通知予以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请评价。

  3.区就业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复审,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复审意见,报区人社局审批。

  4.区人社局对评价资料进行终审,在《评价申请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番禺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区人社局向社会通告。对评价合格的基地,两年内继续保留其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基地评价扶持补贴申领

  对第一次被评价为合格的基地给予其一次性扶持补贴5万元。

  申请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申领基地评价扶持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一式三份;

  (二)《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价表》复印件一份;

  (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一份;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人社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区财政局划拨资金,由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基地的评价退出

  (一)建立评价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基地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镇(街)劳动保障中心应提请区人社局,取消其区级基地资格,并收回牌匾: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基地资格情形的;

  8.无故不参加评价或者评价不通过的。

  (二)对涉及到上述相关情况的基地,初审单位填好《基地评价申请表》并列明该基地退出原因,加具意见后报区就业中心复核,经区人社局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三)对自愿申请退出的基地,基地应先在《基地评价申请表》中相关意见栏上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区就业中心复核,经区人社局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扶持补贴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基地必须遵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项、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对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doc

                  2.基地管理团队名册.doc

                 3.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项目)名册.doc

                 4.广州市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doc

                 5.基地协助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表.doc

                 6.基地成功孵化项目情况表.doc

                7.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项目)带动就业汇总名册.doc

                8.番禺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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