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经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办公室(含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及办公室、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及办公室等)在新冠病毒感染“乙类甲管”期间发布的涉疫通告及通知已失效。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期间,我市疫情防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