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归档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一、修订背景
2017年6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3号),共包括《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4个实施细则,将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分为组建引导基金投资、直接股权投资、补助、补贴四类支持方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广州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措施的工作方案》(穗发改〔2018〕291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按程序征求了各单位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后予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是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理由:指定受托管理机构涉嫌违反关于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二是删除《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中的“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理由:设定优先条件为“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涉嫌违反关于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三是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修改为“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理由:与我市正在制订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衔接。
四是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增加第三十九条“原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各类基金以及我市参股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均整合纳入为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管理”,原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条。理由:《关于清理规范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穗财工〔2018〕58号)关于整合政府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
(二)《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是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理由:指定受托管理机构涉嫌违反关于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二是将《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增加第二十二条“原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直投资金,整合纳入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原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理由:《关于清理规范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穗财工〔2018〕58号)关于整合政府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