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政策】广州市港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2020年度)的通知
2020-09-16 15:01:18 来源:广州市港务局

穗港局〔2019〕152号

广州市港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2020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于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2020年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广州市港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港务局

2019年9月4日


广州市关于建设广州国际

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8-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第三章  扶持奖励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四章  奖励实施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穗府函〔2018〕78号)“加大力度安排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扶持资金。重点安排资金保障集装箱班轮航线增加、集装箱货源组织、海铁联运、喂给港和内陆港建设、海外办事处设立、邮轮发展、航运指数及资讯服务等项目实施”的精神,在三年行动计划期间(2018-2020年)每年的次年,按照经批准的扶持奖励资金计划、奖金(含各项目)总额对上年度的新增外贸航线、外贸班轮箱量增长、进出口企业完成箱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欧美方向)完成箱量、铁水联运、海外办事处和航运公司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等进行扶持奖励,每年度奖励额度为1.5亿元。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港务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申请和制定资金使用办法,执行预算安排,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广州市港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港口企业等单位沟通协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跟踪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港务局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广州市财政局按职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广州市港务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方案,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第四条 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扶持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南沙港区新增外贸班轮航线奖励。

  (二)南沙港区外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

  (三)进出口企业箱量奖励。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箱量奖励。

  (五)铁水联运箱量奖励。

  (六)广州港海外办事处扶持。

  (七)航运公司在广州港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奖励。

  扶持奖励对象为航运企业、进出口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铁水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或收货人,二者只奖励其一)、设立广州港海外办事处的单位。

第三章 扶持奖励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五条 南沙港区新增外贸班轮航线奖励,额度20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1. 1000万元用于奖励年度内新增欧洲、美洲航线;1000万元用于奖励截至考核时间结束时净增加的运行满一年的未奖励过的其他航线。

  2.到考核截止时间时仍在南沙港区持续运作。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2.欧洲、美洲航线按各班轮公司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外贸班轮航线数占符合奖励条件的航线数总数比例分配奖金,每条最高奖励500万元。其他航线按各班轮公司符合奖励条件的净增外贸班轮航线数占符合奖励条件的航线数总数比例分配奖金,每条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新增外贸班轮航线统计资料(原件)。

  6.以上各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南沙港区外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额度1000万元。

  (一)奖励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实现正增长的班轮公司。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

  2.按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集装箱吞吐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

  3.对增量部分每家公司箱量增量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奖励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的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外贸班轮公司在南沙港区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数据(原件)。

  6.以上各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进出口企业完成重箱量奖励,额度5500万元,其中,用于出口企业的奖励额度为5000万元,用于进口企业的奖励额度为5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出口重箱量超过800TEU(含)。

  2.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进口重箱量超过2000TEU(含)。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5500万元(用于出口企业的奖励额度5000万元,用于进口企业的奖励额度500万元)。

  2.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按进/出口分别计算)。

  3.出口重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4.进口重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

  5.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6.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数据(原件)。

  7.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箱量奖励,额度500万元。

  (一)奖励条件

  考核年度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南沙港区出口至欧洲、美洲的重箱箱量超过(含)1000TEU。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2.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每家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奖励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数据(原件)。

  6.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铁水联运发展奖励,额度5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考核年度内,铁水联运经营人通过铁路运输集装箱重箱直接从广州港码头进出,且重箱量不少于300TEU。同一铁路货物运单仅奖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其中一方。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2.对铁水联运重箱收、发货地在省内的,每TEU奖励不超过100元;收、发货地在省外的,每TEU奖励不超过300元。

  3.按上述第2条计算方法,若总额超过500万元时,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铁路部门有关铁水联运箱量数据统计资料(原件)。

  6.申请人提交港口经营人对铁水联运箱量完成情况证明(原件)。

  7.托运人(收货人)同意收货人(托运人)申请奖励的协议。

  8.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广州港海外办事处扶持,额度500万元。

  (一)扶持的条件

  在国(境)外设立广州港海外办事处。

  (二)扶持方法和标准

  1.该扶持项目总金额为500万元。

  2.每年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比例分配资金,每个办事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设立单位与国外相关单位(人员)签署的协议(合同)。

  3.每季度及年度海外办事处工作报告。

  4.申请人国内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广州港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奖励,额度5000万元,设存量贡献奖、增量奖。

  (一)奖励的条件

  1.存量贡献奖,奖励考核年度内在广州港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含10万TEU)的集装箱航运公司。

  2.增量奖,奖励考核年度内航运公司在广州港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比上一年度实现的增量。

  3.到考核截止时间时仍在广州港持续运作。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存量贡献奖总奖励金额为2500万元,以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完成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为存量基数,按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存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每TEU奖励不超过10元。如果申请人在考核年度内集装箱吞吐量比上一年度出现下降的,奖励金额酌情调减,具体为:吞吐量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奖励金额调减幅度与吞吐量下降幅度相同;吞吐量下降幅度在5%-10%(含)之间的,奖励金额调减幅度为吞吐量下降幅度的1.5倍;吞吐量下降幅度在10%-15%(含)之间的,奖励金额调减幅度为吞吐量下降幅度的2倍;吞吐量下降幅度超过15%的不予奖励。

  2.存量奖调减的金额全部纳入增量奖再次分配。

  3.增量奖金额为总奖励额度减去存量奖额度。航运公司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不低于1万TEU(含1万TEU),按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集装箱吞吐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每TEU奖励不超过50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在广州港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数据以及在该码头持续运作的材料(原件)。

  6.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奖励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据自己业务开展情况,自愿申请,达到奖励标准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广州市港务局网站对社会公开,申请人按本办法的申请奖励材料要求准备材料提交广州市港务局审核。

  第十四条 广州市港务局对申请材料通过第三方验证后拟定奖励方案,并在广州市港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广州市港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人将暂缓发放扶持资金,广州市港务局在30日内进行复核,如异议属实则取消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不进行扶持奖励,并按规定追回扶持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验证、编制扶持奖励方案和发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内贸集装箱扶持考核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自2019年起实施三个年度,其余事项考核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自2018年起实施三个年度,相关企业申请时限为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超过申请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南沙港区限于龙穴岛作业区。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效能,在预算额度1.5亿元内根据新考核年度市场变化情况,由广州市港务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相关奖励条款。

  第二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对申报程序有新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度)》(穗建国航办〔2018〕1号)同时废止。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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