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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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01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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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将于本月5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此办法,广州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对于科研人员如何合理、合法获得收入,广州配套出台了《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当中明确,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入分配比例不低于70%。

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收益归单位

即将实施的《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适用在广州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广州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广州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穗其他单位。

办法明确,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

办法还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益不上缴财政。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价值由市场交易决定

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如何确定成果的价值?办法指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对于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成果如何分配直接影响参与人员的积极性。办法指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入或股权奖励。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作价入股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此外,办法明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收益。

完成人收入分配至少七成

科技人员如何“合理合法”取得收入?广州配套出台了《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目前该办法已开始实施。

按照该办法,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中,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入分配比例可不低于70%。团队内部所得现金或股权收入的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经团队成员协商一致签字确认。高校、科研院所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入分配部分,可按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处置,直接将现金收入或股权收入分配到个人。

此前有学者指出,成果转化过程中,负责技术转化、市场对接的人员同样重要,应参与成果分配。而本实施办法也明确,成果完成人(团队)包括所有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及团队。

办法还明确,部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部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参考此实施办法,制定各校具体方案。

根据办法,在广州创办科技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均有补贴,补助金额可高达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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