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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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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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定,不是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目前在穗的老同志(列席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
  中共广州市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
  不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广州市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人和参事;
  出席广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大会开幕式);
  荣誉市民代表10名(列席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
  海外华侨华人代表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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