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定,不是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目前在穗的老同志(列席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
中共广州市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
不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广州市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人和参事;
出席广州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大会开幕式);
荣誉市民代表10名(列席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
海外华侨华人代表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