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发布公告,就《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指南应当由同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
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鼓励有关单位、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个人举荐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主动确认见义勇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4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以下抚恤奖金。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视情况颁发1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