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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是每月每户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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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5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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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按量收费何时实施,一直是广州市民备受关注的问题。不过,近日广州市城管委印发的最新修订版《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显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是每月每户5元,此前探讨许久的垃圾计量收费并未列入细则。

实施细则显示,居民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门牌号码(户口簿、租约、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暂住人员每月每人收取1元。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从业人员不足6人,户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户,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的垃圾,应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交垃圾处理费。

目前,广州现有生活垃圾收费方式主要以“人工上门”收取为主。市城管委此前曾认为,这种收费方式工作量大、方法落后、效率低下,与现代社会发展极不相称,拟在保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将“人工上门”收费方式调整为“随水费一并收取”(与实际用水量不挂钩)方式。

不过,实施细则并没有提及“垃圾费随水费征收”的方式,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服务费仍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由交费者所在地域从事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站或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所、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环境卫生运输车队)收取或者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代收。

对于垃圾处理费的用途,实施细则显示,垃圾处理费上缴各区财政后按季度结算,各区财政局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返还用于补充街道保洁经费不足,专款专用。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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