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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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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07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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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

  饮用水水源是城市的“生命之源”,为守护好一方好水,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坚持严格控制原则,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同时要求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2015年、2018年、2020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对加强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要求,亟须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措施、共同治理以及未进入城镇供水管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严格了保护区划定调整程序,强化备用水源保护,进一步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防范化解,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将省级事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委托市政府实施的要求,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程序,《规定》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调整程序,明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同时,为有效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规定》坚持严格控制原则,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

  广州市饮用水主要取自河流型水源地,受上游水影响明显,对外调水依赖较高。《规定》立足实际,坚持看好水源管好水,提前谋划、重点保护优质水源作为备用水源,要求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特别是中型及以上水库,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规定》强调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配备供水设施,根据需要建设备用水源工程,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保障突发状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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