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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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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28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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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印发,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最高可达33万元增加到35万元,其中包括: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住院救助15万元;临时医疗救助2万元;商业保险医疗救助15万元;慈善医疗救助3万元。

据了解,新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较2012年实施的《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上都有提高,同时,也明确了外来人员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内容。

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

新办法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第一,将优抚对象、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范围。第二,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见义勇为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外来务工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①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的60%(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且其家庭总资产值低于规定的上限。第三,将全部残疾人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办法将职工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由600元/年提高到800元/年。提高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在门慢门特报销90%基础上,再进行二次救助。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门慢每人每月每病种100元(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门特项目每人每月每病种不超过1000元。住院救助年度限额由1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救助比例从50%—100%提高到80%—10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1—6级残疾军人在此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

临时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将低保、低收入对象临时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城镇年度低保标准50%统一下调到2000元。见义勇为行为临时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可达10万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人员救助年度限额提高到5万元。

降低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门槛

新办法降低本市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门槛。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因病致贫居民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从超过家庭总收入的60%降低到40%(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家庭医疗费用灾难性支出标准),并提高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使因病致贫居民更容易得到医疗救助。

救助程序更简化、服务更有效率。困难群众住院救助、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项目救助无须申请,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医疗费中的医疗救助金报销部分。其他户籍居民,如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以向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40%;二是家庭总资产值低于规定的上限。

广州市将通过设立因病致贫居民预受理制度,缩短审批时间;建立医疗救助预备金制度,方便居民零星报销,简化报销手续;建立医疗救助医务社工制度,为在医疗机构就医的因病致贫居民提供医疗救助资源链接,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政策咨询等救助服务,进一步提高普通居民医疗救助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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