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
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的规定,以下三项养老保险业务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及时选择办理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保人可以补缴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若有未按最高档缴费的月份,可以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个人最高130元/月,集体最高60元/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最高可达21600元),提高养老金水平。
三、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居民,可以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并领取养老金,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本人。
如有以上需求,请本人(或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复印件(未领取养老金的,须提供本人存折复印件),到村、居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