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告还提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广州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划分,可以追溯到2005年。2005年6月1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宣布,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含1.2倍)的住房,才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此条件以外的住宅划分为非普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