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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5-05-26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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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2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州港船舶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海事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18日


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2.3  区政府

  2.4  专家组

  2.5  现场指挥部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

  3.2  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社会动员

  4.5  区域协作 

  4.6  联勤值守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4.8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4.9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评估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附件  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提高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水域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发生在广州市行政水域外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上级部门指示或区域搜救协作机制,我市须参与应急救援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在广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科学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实施应急指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和广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

  (1)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2)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海事局局长。

  (3)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广州海事局、广州警备区分管负责人。

  (4)成员:广州海事局,市委宣传部、外办(港澳办)、台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港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广州海警局、广州警备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62部队,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救助基地、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海事测绘中心、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通信中心负责人。

  2.1.2  广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发布有关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2.1.3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做好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开展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的宣传报道。

  2.1.4  市委外办(港澳办):负责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协助有关部门与港澳政府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2.1.5  市委台办:负责做好台湾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湾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2.1.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运营商开展公众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2.1.7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2.1.8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依职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2.1.9  市财政局:负责对按财政供给预算关系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海上应急相关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

  2.1.10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

  2.1.11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渔业船舶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遇险船舶、船员信息,为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

  2.1.12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海上医疗救援工作,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及时报告伤员的救治情况。

  2.1.1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职责指导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

  2.1.1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15  市港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引航机构、港航企业等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2.1.16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做好船舶火灾扑救,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清理火场;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品泄漏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7  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形势(如台风、雾霾、雷暴、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气象预报信息。

  2.1.18  广州海警局: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9  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部队、武警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0  中国人民解放军92962部队: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1  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提供海上应急通信保障。

  2.1.22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救助基地: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结果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2.1.24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事故船舶及遇险人员的应急抢险打捞及残骸清除工作;协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险源及污染源。

  2.1.25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海事测绘中心:负责海上交通突发事件水下扫测;按职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6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负责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助航标志设置;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7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通信中心:负责海上安全信息播发和船舶遇险搜救通信保障,为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支持。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搜救办)设在广州海事局,负责市搜救中心日常运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市搜救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请市搜救中心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相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态分析,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搜救中心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搜救办主任由广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区政府

  沿海及内河有通航水域的区级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机构,制定本级政府应对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搜救中心指导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搜救中心成立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当地政府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市搜救中心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

  气象、海洋、地震、水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市内其他有关机构、省内或国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2  预警信息

  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海上风险预警提示信息。

  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海上搜救机构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进行风险评估,并视情采取电话、短信、微信、视频会议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相关单位、在港船舶及过往船舶、设施发布海上风险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预案要求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3.3  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海上搜救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各有关单位和船舶发生、发现或接到海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除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2)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3)接到海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省搜救中心值班室、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委总值班室报告,可按照“先报后核、及时续报”要求,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4)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

  (5)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对发生地点在广州市行政水域外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属地海上搜救机构。

  4.2  应急响应

  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级标准见附件),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等级。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搜救办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市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局长)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事发地区级海上搜救机构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市搜救中心和区政府报告。市搜救中心视情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支持与监督。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局长)报请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

  市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单位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

  4.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总指挥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

  市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单位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成立专家组,根据专家组的建议,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省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搜救中心按照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总指挥报请市应急委第一主任批准后启动I级响应。

  市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全力配合省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搜救办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单位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增派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省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搜救中心按照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4.3.2  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的船舶、设施积极组织自救,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并做好配合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设法保护相邻船舶、设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2)附近船舶、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给予必要的救助。

  (3)市搜救办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评估结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行动,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变化调整应急处置方案,指定现场指挥,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行动。

  (4)各成员单位按本单位职责开展应急行动。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执行搜救任务;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可对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5)海事部门视情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必要时设置海上警戒区,对事故现场和周边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6)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7)应急专家组由市搜救中心负责召集,对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8)现场救援人员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发生人身伤害时,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9)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影响陆上人员安全时,属地政府做好人员防护或疏散工作。

  (10)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现场指挥根据险情危急情况,可以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4.4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并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市搜救中心根据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5  区域协作

  市搜救中心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

  (1)市搜救中心与周边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海上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区域联动、互派力量援助、联合搜救演习等方面进行合作。

  (2)市搜救中心接到周边地区搜救机构的援助请求时,视情提供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4.6  联勤值守

  启动响应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关单位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派员参加联合值守。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达到以下条件时,经专家会商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2)所有可能存在遇险失踪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经专家评估,遇险失踪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幸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3)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8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市搜救办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后,宣布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

  4.9  信息发布

  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发布海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获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事发地区政府统筹做好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地区人员,由市委外办(港澳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台湾地区人员,由市委台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外轮代理公司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获救人员,由公安机关协调解决;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遇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或遇难者所在单位负责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获救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2  总结评估

  市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一般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按要求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各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设备、装备及器材,并报市搜救办备案。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基础运营商保障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市搜救办按要求配备通信设备,保障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公安、消防、农业农村、港务、港口、打捞、救助、军队等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市搜救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6.3  资金保障

  (1)按财政供给预算关系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海上应急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市财政局按职能指导市搜救中心合理安排好海上搜救演习、培训等资金。

  (2)市搜救中心负责编制每年度的搜救经费预算,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6.4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海上交通突发事件所需的道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为应急救援人员、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的快速运送提供保障。

  (2)市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市公安局应为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陆上交通开放绿色通道,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器材及时到位。

  (4)广州海事局应对事发水域进行海上交通组织,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救助船艇及时到达现场。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做好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评估演练

  本预案由市搜救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7.2  宣教培训

  市搜救中心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交通突发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

  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海上应急技能培训和训练。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海上”涵盖海上及内河的通航水域。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本预案中“海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自沉、风灾、触礁、触碰、操作性污染,在船人员意外落水,船舶进水,客船人员疏散,船舶污染水域,集装箱落水,船上人员急病伤害等;船舶碰撞水上公共设施、桥梁、码头造成危险品泄漏污染水域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海事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海事通〔2020〕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海上交通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四)1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五)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重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险情。

  (四)3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较大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四)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五)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四、一般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交通突发事

  件。

  (四)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交通突发事件。


广州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2.3  区政府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控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处置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4.2  救援装备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资金保障 

  4.7  技术保障 

  4.8  治安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评估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附件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资源造成的危害,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州市行政水域,以及发生在广州市行政水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广州市行政水域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注重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和广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

  (1)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2)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海事局局长。

  (3)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

  (4)成员:广州海事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港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广州警备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救助基地,各区政府负责人。

  2.1.2  广州海事局:负责在管辖水域内,指挥、组织、协调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业;维护水上应急处置现场的通航秩序,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和安全信息;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监视;核实水上船舶污染清除和损害情况;视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在权限范围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2.1.3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宣传报道,开展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预报信息的宣传报道。

  2.1.4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2.1.5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依职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2.1.6  市财政局:负责对按财政供给预算关系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海上应急相关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

  2.1.7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污染饮用水源、内河水质、大气环境和陆域污染岸线开展监测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并对污染物的清除和废弃污染物的回收处置提出建议。

  2.1.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

  2.1.9  市水务局:负责协助核查并及时报告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提供受影响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和水质监测数据。

  2.1.10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水产养殖场所及渔船采取相关防范措施;配合对船舶污染事故实施监视、监测,协助水上清污;按权限组织对污染事故中的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按权限参与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船舶污染事故的事故调查。

  2.1.11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损害的A级旅游景区,必要时应关闭景区;配合职能部门核实A级旅游景区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2.1.12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海上医疗救援工作,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及时报告伤员的救治情况。

  2.1.1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

  2.1.14  市港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引航机构、港航企业等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1.15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做好船舶火灾扑救,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清理火场;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品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16  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形势(如台风、雾霾、雷暴、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2.1.17  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部队、武警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8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救助基地: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结果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2.1.19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险源及污染源。

  2.1.20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资源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搜救办)设在广州海事局,负责市搜救中心日常运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市搜救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请市搜救中心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相关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态分析,评估船舶污染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搜救中心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搜救办主任由广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区政府

  沿海及内河有通航水域的区级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级政府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搜救中心指导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搜救中心建立专家库,成立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控预警

  3.1.1  危险源监控

  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载运危险品船舶的监控,并建立危险源长效管理机制,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监测信息集成,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3.1.2  预警发布

  (1)船舶污染事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及时通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海上交通管理系统、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事故发生及影响区域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气象、海洋、水文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市搜救办根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经市搜救中心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船舶污染的预警信息。

  (4)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对应分为Ⅳ级预警(一般)、Ⅲ级预警(较大)、Ⅱ级预警(重大)、I级预警(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5)船舶污染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水域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邻或者相关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3.1.3  预警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企业、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船舶污染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式。

  (3)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按照预警信息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等预警信息。

  3.1.4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解除应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初始发布单位宣布解除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有关单位及人员在接获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要立即就近向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海况、水流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8)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1)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应急力量,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3  响应启动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分级标准见附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经市搜救办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常务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局长)视情启动Ⅳ级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常务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局长)报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在市搜救中心的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由总指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上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由总指挥报市应急委第一主任批准后启动I级响应。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后,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  处置措施

  (1)控制泄漏源。封死泄漏或溢出口;如船舶载运危险品,应根据所载危险品的特性和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隔离保护、过驳、转载及将事故船舶转移至安全水域等。

  (2)防火防爆。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船舶,特别是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并注意消除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因素。

  (3)疏散人群。根据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数据,指挥人员作出调整疏散人群范围的决策;采取隔离、密闭住所窗户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4)保护水域资源。根据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气象水文条件,预测其环境归宿和危害范围;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水域资源,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区等;迅速通知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保护水域环境。根据溢出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围控措施;采取收油机回收、投放吸附材料、喷洒溢油分散剂、化学吸收剂等措施清除水面及水体中的污染物;采取适当的措施清除已经着岸的污染物;确定回收的污染物的运输方式及处置方法。

  (6)实施交通管制。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对事发水域附近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7)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对受伤害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8)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污染物控制及清除情况实施巡逻监视,对事故区域的水体、沉积物、生物体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布点监测。

  3.2.5  社会动员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2.6  区域合作

  市搜救中心要会同市有关单位加强相邻地市船舶污染事故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2.7  联勤值守

  启动响应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关单位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派员参加联合值守。

  3.2.8  响应终止

  经专家会商研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方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并按规定上报: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对环境敏感区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6)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3.3.2  善后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市搜救办应收集应急处置行动涉及费用的相关证据,及时向造成水域污染的肇事船舶和相关责任方索赔。应急处置行动中回收的污染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各相关应急力量应将回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妥善保存处理单据。

  3.3.3  征用补偿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3.3.4  总结与评估

  市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总结评估,按要求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等级船舶污染事故的总结评估。

  3.4  信息发布

  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搜救办协调有关电信、通讯部门完善各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通信渠道畅通。

  市搜救办做好信息获取、分析、发布,保证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及现场的联络畅通。

  4.2  救援装备保障

  各区政府应根据当地水域船舶危险品吞吐量,建设相应规模的应急反应设备库。

  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专业消防船、消防车建设,加强消防物资的储备。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拖船、消防车以及消防物资,加强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设备的配备。

  危险品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4.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穗部队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4.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5  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人员救治的能力,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4.6  资金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所需应急资金应由污染责任方承担。对于无法找到或追索相关责任方的,处置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

  4.7  技术保障

  市搜救办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的现有视频传输系统、监视监测系统等技术资源,为水上运输常态化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现有信息资源,为水运危险品常态化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4.8  治安保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划定治安区域;公安机关安排警力维护秩序,保护应急人员和物资安全,维护应急现场和相关区域内的治安环境,协助调解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航运企业、船东、渔民、养殖户、相关企业的矛盾或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5  监督管理

  5.1  评估演练

  本预案由市搜救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2  宣教培训

  市搜救中心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本预案中“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3)本预案中“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碰撞、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污染的事故。

  (4)本预案中“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海事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穗海事通〔202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险情信息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广州港船舶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3   预防与预警 

  3.1  台风风球信号 

  3.2  热带气旋预防 

  3.3  热带气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5  联勤值守 

  5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力量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评估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广州港风球区域划分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广州港防热带气旋工作体系,有效做好广州港防热带气旋工作,提高船舶、设施防热带气旋应变能力,保障防热带气旋期间船舶、设施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港水域船舶、设施及有关单位、人员的防热带气旋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救助遇险人员。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高效协调各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3)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通过提前预警、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热带气旋可能造成的损失。

  (4)快速反应,科学救援。建立反应灵敏的防热带气旋工作体系,确保热带气旋来临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科学的救援措施。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和广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广州港水域船舶、设施防热带气旋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

  (1)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2)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广州海事局局长。

  (3)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广州市港务局、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

  (4)成员:广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港务局、气象局,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救助基地,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广州番禺莲花山港客运有限公司、广东省水上公交有限公司、广州城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广州之星游轮有限公司、广州金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人。

  2.1.2  广州海事局:负责落实和监督辖区水域水上船舶、设施的防热带气旋工作;负责港口避风水域的统筹安排以及防热带气旋期间的水上交通组织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2.1.3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

  2.1.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热带气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及时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

  2.1.5  市港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引航机构、港航企业等参加船舶防热带气旋工作,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负责广州港出海航道及内港航道维护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依职责编制船舶防热带气旋移泊计划,并向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备。

  2.1.6  市气象局: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与预报,及时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息、台风风球信号的升降信息,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气象信息。

  2.1.7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码头、船舶、设施隐患排查及防范工作;制定船舶离泊和进入防热带气旋锚地计划;督促在港作业船舶及时按要求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

  2.1.8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救助基地:负责组织本单位船艇做好防热带气旋和海上搜救应急处置行动。

  2.1.9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开展沉船沉物打捞及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

  2.1.10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负责受市搜救中心委托进行航道应急疏浚维护,保障航道通航水深。

  2.1.11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广州番禺莲花山港客运有限公司,广东省水上公交有限公司,广州城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客轮有限公司,广州之星游轮有限公司,广州金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在港船舶开展防热带气旋工作,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搜救办)设在广州海事局,负责市搜救中心日常运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省、市搜救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请市搜救中心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相关力量参与防热带气旋工作;汇总上报防热带气旋工作情况;办理市搜救中心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搜救办主任由广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  预防与预警

  3.1  台风风球信号

  (1)台风信号1号风球,注意信号,48小时内预报区域可能有台风影响。

  (2)台风信号2号风球,24小时内预报区域将有6~7级风力大风。

  (3)台风信号3号风球,12小时内预报区域将有≥8级大风。

  (4)台风信号4号风球,预报区域大风将继续增大,但达不到12级。

  (5)台风信号5号风球,预报区域和附近水域将有≥12级飓风。

  (6)解除台风风球信号,热带气旋不影响本港或风力减弱到5级以下。

  台风风球信号的升降及解除以广州市气象台通知为准。

  3.2  热带气旋预防

  (1)各相关单位和船舶要建立健全防热带气旋指挥机构,制定或完善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在台风来临前做好防热带气旋的各项准备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通报市搜救中心。

  (3)海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防热带气旋水域、锚地进行检查,对碍航物进行清理。

  3.3  热带气旋预警

  (1)气象部门根据职责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海上预警信息。

  (2)各成员单位应对热带气旋进行跟踪。

  (3)当热带气旋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热带气旋已移入南海海面、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在珠江口登陆,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热带气旋的发展变化,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港航单位、渔业部门组织各自船舶回港避风或海上机动避风。

  4  应急响应

  按热带气旋强度、影响范围,防热带气旋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等级。

  4.1  Ⅳ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条件

  热带气旋进入南海或在南海生成,预报未来72小时内可能影响珠江口;或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1号风球或2号风球;或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称市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Ⅳ级响应。

  市搜救办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由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分管负责人)视情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4.1.2  Ⅳ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办领导视情组织召开市搜救办防热带气旋会议,部署防热带气旋工作。

  (2)市搜救办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有关热带气旋预警信息,做好相关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3)市搜救办加强与港航单位联系,掌握有关船舶的作业情况和动态。

  (4)海事部门维护防热带气旋水域的航行、锚泊秩序;督促在港船舶尽早落实防热带气旋措施,对船舶锚泊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管理;督促海上风电施工平台上所有人员按要求撤离上岸。

  (5)农业农村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会同乡镇(街道)政府在防台风“六个百分百”落实时间截止前组织到渔港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出海作业渔船按要求回港避风、渔排人员按要求上岸。

  (6)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及各码头、船厂经营人应制定船舶离泊和进入防热带气旋锚地计划。

  (7)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2号风球时,相对应区域船舶应停止作业,客船、渡船应停止营运,回港防热带气旋船舶按要求落实防热带气旋措施,船舶进入防御热带气旋状态。

  (8)应急救助拖轮进入待命状态。

  (9)各成员单位应24小时值班,加强与市搜救办联系,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态,做好热带气旋可能袭击本港的各项应急工作。

  4.2  Ⅲ级响应

  4.2.1  Ⅲ级响应条件

  预报48小时内风力10~11级强热带风暴登陆或严重影响珠江口;或风力8~9级热带风暴正面登陆珠江口;或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3号风球;或市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Ⅲ级响应。

  由市搜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由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分管负责人)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4.2.2  Ⅲ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中心领导或市搜救办领导主持召开防热带气旋会商会议,部署防热带气旋工作。市搜救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热带气旋工作的部署,检查防热带气旋措施落实情况。

  (2)市搜救办领导带班值班。

  (3)海事部门对辖区水域进行检查,对违章锚泊的船舶按规定处理;对进入避风水域防热带气旋的船舶实施交通组织,维护船舶的航行、锚泊秩序。

  (4)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3号风球时,相对应区域所有船舶应进入防御热带气旋状态,计划前往避风水域的船舶除外。

  (5)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港航单位要指定防热带气旋工作的值班负责人,负责防热带气旋措施的落实。

  (6)应急救助的大马力拖轮按照市搜救办的部署进入指定水域值守。

  (7)各成员单位应保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加强与市搜救办联系,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态,做好热带气旋可能袭击本港的各项应急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Ⅱ级响应条件

  预报未来48小时内,风力12~13级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珠江口;或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4号风球;或市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Ⅱ级响应。

  市搜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经常务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局长)批准后,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中心领导主持召开防热带气旋会商会议,部署防热带气旋工作,指挥、协调开展防热带气旋和应急救助准备工作,视情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助方案。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热带气旋工作。

  (2)市搜救中心领导、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港航单位负责人带班,加强值班;核查已采取的防、抗热带气旋措施有效性。

  (3)市搜救办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应急救助的大马力拖轮按照市搜救办的部署进入指定水域值守。

  4.4  Ⅰ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条件

  预报24小时内,有风力14级及以上的强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珠江口;或广州港升挂台风信号5号风球;或市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I级响应。

  由常务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局长)报请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启动I级响应。

  4.4.2  Ⅰ级响应行动要求

  (1)市搜救中心领导主持召开防热带气旋会议,对防热带气旋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防热带气旋和应急救助准备工作,视情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助方案。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热带气旋工作。

  (2)市搜救中心领导、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港航单位负责人带班,加强值班;核查已采取的防、抗热带气旋措施有效性。

  (3)市搜救办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市搜救办组织协调应急船舶和人员进入应急待命状态,落实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5  联勤值守

  启动响应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关单位按照市搜救中心要求派员参加联合值守。

  5  响应终止

  热带气旋登陆或过境后,根据气象部门热带气旋解除消息和实际风力情况,市搜救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搜救中心审定后发布。

  6  后期处置

  海事部门及时检查所管辖航区航道、航标情况,相关港航单位配合海事部门制定船舶疏导计划,组织、疏导船舶有序复航,有组织、有计划复工复产。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按要求配备应急处置通信设备,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相关港航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确保抢险应急救助力量与市搜救办之间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保障

  (1)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等保障工作。

  (2)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海上防热带气旋抢险行动。

  8  监督管理

  8.1  评估演练

  本预案由市搜救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8.2  宣教培训

  市搜救中心组织开展本预案及防热带气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热带气旋应急知识,建立防热带气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定期开展防热带气旋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防热带气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广州港水域”是指《广州港口章程》所规定的水域。

  (2)本预案中“热带气旋”是指:①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6~7级(10.8~17.1m/s);②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17.2~24.4m/s);③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24.5~32.6m/s);④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32.7~41.4m/s);⑤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41.5~50.9m/s);⑥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16级以上(51.0m/s及以上)。

  9.2  广州港风球区域划分

  1号区:桂山岛到内伶仃岛。

  2号区:内伶仃岛到虎门大桥。

  3号区:虎门大桥到黄埔大桥。

  4号区:黄埔大桥以内。

  船舶、设施在港防热带气旋时,按所在区域所悬挂风球信号要求执行;如船舶需跨越不同预警区域时,应按船舶所经区域最高等级预警风球信号要求执行,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海事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港船舶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的通知》(穗海事通〔2020〕7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5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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