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有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 2025-10-22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分享到
  • -

穗府办规〔2025〕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运营管理,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管廊公共服务效能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运营管理体制

  (一)细化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构建市区两级管廊运营管理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廊运营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市属管廊运营监督管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负责安全运营监管、管廊保护和绩效管理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协调建立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维护等所需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支付资金。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能协助推进管线入廊,并负责相应管线入廊后的运行监管等工作。区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参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区属管廊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涉及管廊保护的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安全监督体系,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二)分类明确运营管理单位。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并全部由财政资金建设的管廊,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确定管廊运营单位。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合作出资建设的管廊,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合作各方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或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作为管廊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将管廊移交至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管廊运营单位。

  二、规范管线入廊管理

  (三)加强管廊建设运营衔接。管廊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廊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管廊运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参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与管廊运营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滞纳金计缴方式,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线维护、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和权利。

  (四)统筹各类管线有序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在确定管线入廊并签订入廊协议后组织实施入廊,管线入廊施工应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统筹和监管。需要使用大型吊装设备施工、管廊建成后无法预留充足施工空间的管线,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申请入廊管线与管廊本体结构同步施工。管廊运营单位在入廊前将管线的运行风险及有关事项告知其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因管线入廊施工不当对其他已入廊管线造成损失的,已入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依法向管线入廊施工单位和管廊运营单位追偿。

  三、坚持管廊有偿使用

  (五)建立健全合理收费机制。地下管线进入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对于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管廊,收取的入廊费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管廊运营单位为国有性质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负其责承担运维费用。进入管廊的新建管线敷设和材料成本费用及管线检修等费用,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因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廊内管线等设施损坏的,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的入廊协议执行;因管理疏忽或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管廊设施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管廊运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的入廊协议对运维费用另有约定的,双方按约定内容执行。

  四、提高运营管理效益

  (七)探索建立合理盈利模式。在保证管廊运行安全,不影响各专业管线的正常运营,以及不损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利益及不增加额外管理成本的前提下,管廊运营单位可充分利用管廊空间资源,探索管廊多元化利用新方式。财政投资建设的管廊,运营权出让收入、运营收入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由国有企业运营的收入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出资建设的管廊,按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五、加强管廊管线安全及应急管理

  (八)强化管廊运营单位对管廊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附属设施、配建设施及廊内管线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廊运营管理制度,确保日常巡查、检测、监测的内容和周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区内的作业进行安全监护和定期巡查,及时消除管廊存在的安全隐患。

  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同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九)强化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入廊管线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及管线设施定期巡查及维护、维修、改造等,制定管线运营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管廊运营单位的运营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清理废弃入廊管线。

  (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风险防控实行管廊运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双重巡查、双重监控、互相通报制度。管廊运营单位统筹安排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及设施定期巡查、维护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十一)强化应急抢险处置措施。管廊或管廊附属设施因施工损毁发生突发事件,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置现场。管廊发生紧急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六、加强外部作业与施工管理

  (十二)规范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区作业行为。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廊或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查明管廊现状资料,根据管廊保护协议的约定征求管廊运营单位意见,并严格落实相关保护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管廊有重大影响的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展对管廊的安全评估,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对作业影响的管廊进行动态监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管廊安全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严肃查处损毁管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采取管廊保护措施导致管廊损毁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对于造成管廊损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管廊档案及信息管理

  (十四)健全管廊档案管理制度。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档案,对运营、维护、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资料、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管线入廊或入廊管线发生迁移、变更、废弃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在入廊、迁移、变更、废弃完成后6个月内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提交更新的管线信息。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依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管廊的路径、其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布置、剩余管容规划等信息。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5年10月1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