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函〔2024〕8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机关职责分工和查处案件具体管辖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实施好《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条例》第五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的职责分工和查处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分工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其他查处机关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书面征询意见时,出具书面规划定性意见,对有关建设行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等提出明确意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的违法建设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和省有关规定承接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查处机关的相关职权。查处案件的具体管辖标准依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有关文件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