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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1-30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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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6〕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23日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及省属国有林场不在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由上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

  上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级、区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统筹使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林场报送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预算方案,编制生态公益林市级补偿预算,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预算编制、合规性审核及拨付资金,加强对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区级配套部分,足额、按时支付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在中央、省、市的政策框架内,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管理制度。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编制本区生态公益林补偿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和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上报管辖范围内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初步分配方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或者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职责,按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村务工作。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实行“按区位、分级别”的补偿原则,结合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标准。

  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Ⅱ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级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以下森林公园和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Ⅲ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级以外的市级生态公益林。

  自2025年起按照Ⅰ级168元/亩·年、Ⅱ级112元/亩·年、Ⅲ级9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2025年后,经济补偿调整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林地租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科学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鼓励各区按照不同生态区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范围。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的范围、面积和等级等内容,除市属国有林场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数据为准外,以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数据为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

  (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生态公益林界定书、流转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对象的书面材料等,核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对象。并将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对象名单在生态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内,由国有林场统筹使用。各国有林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预算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已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告知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属国有林场的年度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告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5月底前,拟定本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公示等程序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本年度初步分配方案后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审核本年度初步分配方案,制定本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公示、信息公开等程序,会同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实施。

  (五)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林场于每年8月底前依据本年度分配方案,结合上一年度补偿资金清算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区级资金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区级财政部门预算。

  (六)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区和市属国有林场报送材料,结合上一年度补偿资金清算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市本级部门预算及转移支付预算,并送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七)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核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金额提前告知各区,资金在下一年度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拨付。区级财政接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相关业务部门使用。市本级单位资金按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告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在资金到位当年直接支付经济补偿资金至补偿对象:

  (一)经济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支付至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户。

  (二)经济补偿对象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资金分配方案支付至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户。

  经济补偿对象可自行选择收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银行。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的标准、分类及使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完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档案管理。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年度生态公益林数据、分配方案、银行支付凭证、经济补偿对象、管护人员、管护标志牌等如实记录、存档,实现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依法追缴因重复支付等情况导致多拨付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并按照资金原渠道退回或在下一年度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中清算。未按照规定发放和使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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