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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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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9-16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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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72号

关于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成立“一专多能”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设置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公安消防支队加挂“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政委,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第一政委;

  (二)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设置。各区(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加挂“××区(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牌子。区(县级市)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区(县级市)应急办主任担任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第一教导员。

  以“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整合资源”为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由政府牵头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以应急救援专家为智囊,以应急救援装备、信息等为基础保障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工作职责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按照“平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工作方针和“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在承担消防工作的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二)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四)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五)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培训。

  (六)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七)承担同级应急委、应急指挥中心等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三、运行机制

  市、区(县级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常态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服从原隶属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各级应急委的指导;在跨部门培训、综合演练时,可由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统一组织实施。紧急状态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区(县级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各级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负责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规划、硬件投入、机制建设、软件管理等。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协调解决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做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保障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科学制订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提高应急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二)经费保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进队伍建设工作;要把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队伍的基础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保险福利和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三)物资保障。遵循“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立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配齐配强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的装备器材,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应急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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