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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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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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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71号

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制定本级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专项资金和环境卫生系统、爱国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拟订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与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等)的保洁标准,对落实保洁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的审批许可。

  (七)负责制定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大型设备和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更新补充;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燃气行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八)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

  (九)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依据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方案,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点位设置使用权拍卖;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十)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驻穗各单位;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承办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相关事宜。

  (十二)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督办、接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维稳、保卫、计划生育、地方志、年鉴、信息、统计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普法工作。

  (三)市容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容管理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城市容貌的综合整治,监督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负责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进行管理;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检查和市容环境卫生“双竞赛”考评工作。

  (四)景观管理处。

  制定城市容貌景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拍卖、转让。

  (五)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监督、检查市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监督、指导机团单位、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的保洁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含水上垃圾打捞及收运,死禽畜、变质肉类和粪便处理)工作;负责环卫工人队伍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市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负责联系环卫行业协会。

  (六)分类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爱国卫生管理处(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组织指导国家、省、市级卫生村(镇、街、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农村改厕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健康城市工作;参与重大灾情、疫情、食物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防范行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燃气管理处。

  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参与大型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负责办理燃气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及事后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燃气稳定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管;负责联系燃气行业协会。

  (九)设施管理处。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设施管理、保养和维护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大、中型城市管理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城市管理设施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城市管理设施维护计划的资金申请和使用;负责城市管理设施维护技术创新研究及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工作;参与城市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防”工作。

  (十)综合协调处。

  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发展战略研究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重大问题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整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进度控制、绩效评价;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实施应急调度、快速处置行动的指挥协调;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巡检、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评;承担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务、干部、人事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培训、职称评定、扶贫、统战、侨务、外事、工资福利、公费医疗、维稳、武装、青年和妇女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公共关系处。

  负责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政研会工作;制定公共关系和新闻发布策略并组织实施;收集城市管理舆情,发布新闻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系统报刊和网络宣传;组织开展对外联谊活动。

  (十三)科技信息处。

  组织编制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应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和技术引进计划,指导先进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市级平台的建设、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12319投诉专线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联动服务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部门经费、城市维护费和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城维费的使用实施监督;负责拟订环境卫生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批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资产和收费年审等经济管理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关工委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管委机关行政编制105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城管委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城市管理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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