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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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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1-23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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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是我国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着两千多年的建城历史,在城市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近现代革命策源地和改革开放前沿地的鲜明城市特色,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当前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也产生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文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保护责任;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事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凡涉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必须符合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标准,并由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二、建立与我市文物保护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层级文物保护安全监管网络。区、县级市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本级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落实行政管理人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确定负责文物保护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街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环境。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要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区、县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要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巡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机构可通过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等方式实行日常巡查。通过建立完善层级文物巡查机制,有效防止并及时制止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继续推进落实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制度。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层级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把文物点的监管和保护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工作计划,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与本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的职权和监管责任。区、县级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与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文物保护工作的合力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加强监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与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实现信息互通。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时,项目涉及到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完成文物调查和勘探评估工作,并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地块的文物保护意见,以此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的依据之一。发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的,须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完善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后,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国土房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文物房屋的应急抢险工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积极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定时更新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名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业主申请产权变更、抵押或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情况抄告同级文物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破坏文物的行为,应告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项目时,核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旅游管理部门在指导旅游公司进行旅游开发时,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应要求其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并依法定程序报批,落实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改变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或用途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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