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0〕45号
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等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七)协助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组织或参与起草牲畜屠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协调全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工作,负责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开办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四)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党建、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施垂直管理,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装备器材配备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工作;承担综合调研、综合材料、新闻报道、保密、政务信息、政务督办、政务公开、统计、信访维稳、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有关案件核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财务处。
研究制订本系统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本系统预算经费使用,负责编制本系统部门预算、会计决算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依法收取和上缴工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项收入;负责市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企业注册处。
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许可行为及相关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本系统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
(六)企业监督管理处(与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合署)。
负责组织内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和年检验照工作;负责市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及年检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反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担规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汽车、粮食、农资等重要商品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展销会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经纪人的管理工作。
(八)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组织、指导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工作。
(九)合同管理处。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以“守合同重信用”为主题的诚信建设活动;指导合同管理协会工作。
(十)商标管理处。
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组织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推荐、管理;保护注册商标、特殊标志及官方标志专用权,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参与制订、实施广州市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广州市商标协会工作。
(十一)广告管理处。
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对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的初审上报;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各类广告登记证,并进行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工作; 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经济检查处。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办本系统经济检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督办查处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助开展有关反垄断方面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各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
(十四)牲畜屠宰管理处。
参与起草牲畜屠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负责协调全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工作;指导牲畜屠宰管理执法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开办事项审核,对分割肉、外来肉品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和备案登记。
(十五)党委办公室(与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承办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统筹基层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创先评优工作;规划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教育培训;组织出国(境)考察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群团工作;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十六)党委组织部(与人事处合署)。
负责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按权限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领导班子、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统战、侨务工作。
(十七)督察处。
负责制定工商机关督察工作有关制度;承担对全市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工作作风、队容队貌及行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受理行政效能、廉政勤政方面的举报、投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八)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本系统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管;负责组织对本系统各项工程的预、决算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九)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2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局属行政机构。
1.分局。市工商局下设15个分局: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分局和经济检查分局(挂经济检查支队牌子)、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机场分局。主要职责:在市工商局的指导下,依法负责辖区内或专门领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分局均是市局的派出机构,为正处级行政单位。
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支队为局管理的正处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和组织协调全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肉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负责对各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对全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承担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咨询及申诉、举报受理工作。
上述各分局及牲畜屠宰管理执法支队的“三定”规定另文下达。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工商管理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