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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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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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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63号

印发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市经贸委),挂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工业、商贸流通业行业规范和标准拟定、行业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性职责,依法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职责划入市经贸委。

  (四)将市供销合作总社承担的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职责划入市经贸委。

  (五)增加负责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商贸流通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三)监测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措施,统筹协调经济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参与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提出促进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相关新兴产业发展,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的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负责商业网点、产业集群区(工业园区)、工商业物流园区和工业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的协调管理。

  (八)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组织开拓国内市场,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状况。

  (九)承担组织实施分工管理的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拍卖、典当等特种行业。

  (十)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十一)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组织协调煤炭、电力、成品油等供应,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指导协调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发展。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盐、酒类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管理食盐、酒类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对食盐、酒类流通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烟草专卖市场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经贸委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督办、综治维稳、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牵头组织重大课题调研;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与报送;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负责工业商贸史志编写。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推动机关内部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等工作;推进机关常设法律顾问制度。

  (四)产业政策处。

  拟订工业、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规划,协同相关处室拟订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相关领域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融合发展、管理创新以及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政策建议;拟订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相关内容;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区域产业协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五)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商贸流通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商贸流通业和相关生产服务业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以及相关产业经济运行调控方向;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行业应急管理、分工管理的重要储备商品和物资的市场调控工作。

  (六)技术进步处。

  组织编制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参与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相关行业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参与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推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推动工业设计、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振兴老字号企业。

  (七)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的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实施工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评估,组织工商企业节能监察和考核,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调控、配置方案,推动相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参与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及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工作,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八)工业园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优化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承担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指导推进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进园和产业集群发展;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工业发展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牵头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按分工负责市区产业“退二进三”的相关工作;指导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工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

  (十)专卖办公室(挂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办公室、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办公室、广州市食盐和酒类专卖稽查大队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盐、酒类流通市场的政策、法规;拟订食盐、酒类专卖经营的行业规范和市场准入政策;依法监督管理食盐、酒类流通市场;协调食盐储备和合格碘盐供应;负责酒类经营企业批发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负责食盐、酒类行业的日常检查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级市食盐、酒类专卖稽查工作;协调烟草专卖市场有关工作。

  (十一)商贸服务业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促进消费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代理、直销、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指导批发业、零售业等管理创新;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业、住宿业、家政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餐饮业与服务业的规范和协调发展;指导、协调餐饮业和服务业行业开展等级评定,促进品牌培育和市场推广;指导、协调社区生活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挂广州市商业网点办公室牌子)。

  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商品市场体系的政策;协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协调批发市场、购物中心、展贸市场等的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十三)特种商业处(挂广州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老旧汽车更新(报废)、二手车流通等特种商贸行业的发展规划;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初审和设立典当企业审核的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编制和实施煤、成品油的调控配置方案,负责煤炭、成品油经营资格及加油站设立的审核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与实施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查处再生资源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产业物流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流通业和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产业物流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化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物流标准,指导推动制造业物流、流通领域物流的发展;推动制造业物流基地与产业基地协同发展,统筹规划城乡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与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产业物流网络,大力发展城市配送系统;指导推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指导和促进工商企业的电子商务信息应用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商贸服务,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经贸合作处。

  指导和组织工业、商贸流通业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招商引资和经贸合作与交流;指导工商业协会和商会开展与国际商务机构的合作交流;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举办工商业重大项目投资推介等活动;组织企业参与外地展会和经贸合作活动;联系中央驻穗、国内大型工商企业,工业和商贸流通业的总部企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认定内资总部企业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十六)会展促进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会展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研究会展业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宣传推广会展环境和主要品牌展会;承担市会展业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监察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制定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承办机关及事业单位日常的纪律监察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市中小企业局(市副局级,挂广州市乡镇企业办公室牌子)。

  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创新,推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和担保体系建设;指导创业基地建设;指导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市中小企业局内设3个处(副处级)。

  1.综合协调处。

  组织起草有关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研究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中小企业信息收集发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

  2.创新服务处。

  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产学研结合,推广产品质量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专业市场园区和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开拓市场。

  3.融资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改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融资担保环境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融资的有关问题;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进入担保行业,规范担保行业的发展;负责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银企合作,拓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融资渠道。

  四、人员编制

  市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122名(含市中小企业局行政编制1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市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市中小企业局处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4名。

  单列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经济贸易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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