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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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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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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44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提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卫、财务、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法规处(与董事会工作处合署)。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相关政务信息、宣传、新闻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制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牵头办理董事会综合性报告事项。

  (三)规划发展处。

  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等工作。

  (四)统评考核处。

  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指导区、县级市国资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区、县级市国有资产产权信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国资部门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

  (六)改革重组处。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拟订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改制、重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富余人员分流、职工再就业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

  (七)预算财务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价监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挂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监事会、财务总监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监事会、财务总监提交的各类工作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与人事处合署)。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考察、任免或任免建议工作;承担考察、任免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工作;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和选任;承担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东代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出入国(境)管理、计划生育、培训、劳资、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十)党群工作处(与党委办公室合署、挂信访维稳办公室牌子)。

  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思想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59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9名。

  派出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市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国有资产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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