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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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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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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59号

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合署办公(简称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三)负责开发区统一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详细规划;负责区内的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市场监测,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区内土地依法征用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协调推进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组织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审议重大的开发建设项目,协调解决上级各部门在推进区内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五)统筹和管理开发区的财政,负责区内税费收入和土地收入的计划统筹安排;负责区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设11个工作部门。

  (一)纪工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检查和处理区内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协调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委办公室(与管委会办公室合署,挂广州南沙开发区政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信访、新闻宣传、编志、议案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区内外事、对外接待和联络工作;协调区内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区内政务管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部(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工委有关组织工作的决定;按照党章要求和党工委的决定,做好区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负责党组织及其成员的设置和配备,严格党内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协助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管干部,负责向党工委提出配备、调整区内二级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区内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考核、交流、调配、退休等工作;负责区内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区内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发展和改革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金融、投资、体制改革、统计、价格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汇总分析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负责各类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商务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区内年度统筹投资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管理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国家、省和市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负责区内统筹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组织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查工作;负责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审核上报属于省、市核准(或登记备案)权限的建设项目;承担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任务,并负责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职责;负责审核并组织上报区内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国产设备退税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审定、核发区内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审定公用事业管理费并备案管理,核定罚没物品价格;负责“无费区”管理和清费治乱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经济贸易局(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沙资讯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业、商贸流通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科技发展、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内招商引资的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事项,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等有关事项;负责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联系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区内服务贸易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商业服务贸易和审核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负责区内科技管理工作,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招商引资管理和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和年度考核;组织区内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计划编制,并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推动区内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负责区内信息产业的规划和发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协调区内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与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合署)。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勘察测量、城市规划设计及国土、矿产、房屋、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规划、国土管理的相关审批和管理权限,在区内实施统一的规划、国土和房屋行政管理;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区内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及制止、纠正违反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以及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荒废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区内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区内房地产市场监测以及房屋的管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建设和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镇村建设、市政管理、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区内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区内道路、桥梁、城市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协调推进区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建设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管理工作,以及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财政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开发区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内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政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区内年度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年度预算调整和综合平衡;管理区内财政金库、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债资金,监督各项财政支出;负责区内政府贷款和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负责区内建设资金的统筹和管理;组织实施区内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财政收支、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执行;管理和监督区内各项财政收入以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负责区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和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负责区内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财政票据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保税业务管理局。

  负责保税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咨询、跟踪、洽谈承办工作;监督和管理特殊监管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区内企业的服务工作;协调特殊监管区内口岸查验单位、工商、税务、外汇等工作部门关系;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环境保护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开发区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区内企业进行环评及环保验收;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企业建设局(挂广州南沙精细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区内企业的筹建工作,建立企业筹建管理机制;负责协调和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筹建企业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等事项,协调解决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竣工筹建企业进行投产联合验收;拟定区内精细化工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内精细化工产业的发展。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机关行政编制134名。其中:主任(党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党工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南沙区区长),纪工委书记1名,管委会秘书长1名(兼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总经济师1名、总规划师1名,副总经济师2名、副总规划师2名;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配市副局级领导职数11名,配市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不含纪工委派驻各工作部门的纪检组长)。

  四、其他事项

  (一)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机关行政编制包含在南沙区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

  (二)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共有8个工作部门与南沙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合署:

  1、开发区纪工委机关(与开发区监察局合署)与南沙区纪委机关(与南沙区监察局合署)合署;

  2、开发区组织部(与开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与南沙区委组织部(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合署;

  3、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合署;

  4、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沙资讯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牌子)与南沙区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局合署;

  5、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与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合署)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区分局合署)合署;

  6、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与南沙区建设局合署;

  7、开发区财政局与南沙区财政局合署;

  8、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合署。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开发区保税区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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