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6]31号
关于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法[2006]12号)及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06]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以下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文件: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委员会等四个单位关于个体工商业、集市贸易发展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穗府办[1988]1号)。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书报个体户摆卖秩序和经营管理的复函》(穗府办函[1988]20号)。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私营企业利用外资问题的复函》(穗府办函[1988]267号)。
四、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关于广州市私营企业协会擅自召开新闻记者座谈会的情况通报》(穗府办[1996]10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文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