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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0-01-28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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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11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挂广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三)划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协调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六)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工作;负责金融招商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五)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六)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牵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承担为驻穗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处置、化解市属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建设金融信用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八)负责区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的工作,开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信访、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党群、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指导市属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指导、协调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工作;起草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草案和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编制广州金融白皮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承担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穗港澳台、广佛肇等区域金融合作;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三)银行处。

  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承担对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组织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服务体系建设;参与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等融资中介机构有关工作;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推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穗的发展,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资本市场处。

  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协调推进期货市场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五)地方金融发展处(挂保险处牌子)。

  指导、协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培育发展保险市场;管理和服务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牵头开展保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拟订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并协调实施;推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保险机构和市场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保险机构和非法保险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组长);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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