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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广州港集团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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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13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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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0〕21号

关于加快广州港集团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港作为华南地区门户、对外贸易重要口岸和综合性主枢纽港,是我市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和强化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地位的核心战略资源,是加快推进广州建设亚洲物流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州港集团是我市乃至全省港口发展的排头兵和龙头企业,肩负着加快广州港发展的重任。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广州港发展的意见》(穗府〔2009〕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广州港集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州港集团发展目标

  到2015年,广州港集团要投入港口建设资金超过150亿元,新增通过能力1.2亿吨,新增就业岗位4000个,实现货物吞吐量超过3.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500万标准箱,总资产达到226亿元,比2008年翻一番,计算机管理覆盖率达100%,增强港口物流功能和内陆货源开拓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活力的港口龙头企业及现代物流服务企业。

  二、支持广州港集团加快港口综合能力建设

  (一)支持加快港口硬件能力建设。

  支持广州港集团逐步整合广州地区码头资源,优化港口布局,逐步形成并巩固以该集团为龙头的广州港发展新格局,实现广州港集约化发展,做大做强广州海港经济。

  优先保证港口建设用海和用地。对于围海造出的土地,支持该集团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手续。

  (二)支持提高港口配套能力。

  优化南沙港区集疏运系统,充分发挥南沙港快速路服务南沙港区的功能;优化广州新港和新沙港区集疏运系统,通过电子信息监控模式实施黄埔新港与广州保税物流园区的“港区联动”,实现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广州新港和新沙港区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黄埔港区疏港道路系统,统筹规划进港货运车辆停放区域,加强港区与黄埔临港商务区的有效衔接。

  从2010年起,南沙港区口岸查验单位编制硬件、软件的建设和维护项目预算,报市口岸办审核后列入该办部门预算;协调口岸相关部门在南沙港区实施“5+2”全天候通关模式,以适应生产运作需要,发挥南沙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政策优势,增强口岸竞争力和货源吸引力。

  三、支持广州港集团创新机制,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

  (一)支持加快推进内港港区开发转型。

  结合我市老城区规划和广州港集团内港港区实际状况,抓紧功能规划并积极实施。

  对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具备转型开发条件的内港港区码头交通运输用地,参照市政府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政策,改为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商业服务用地。符合现代服务业等现代产业政策导向、自主开发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对不具备开发转型条件的码头区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可由企业申请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结合穗府〔2009〕56号文有关补偿的规定和广州港集团的实际困难给予更大程度的支持。

  (二)支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上市工作。

  支持广州港集团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历史用地和房产确权工作。对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按照《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精神,统筹推进解决。

  支持广州港集团创新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增强直接融资能力。鼓励其吸引国内外投资,重点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以资本为纽带,广结战略联盟。对于该集团为吸引货源与其他投资主体所进行的合资、合作以及集团内部进行的资产转让,支持其按评估价格实行协议转让。

  四、鼓励广州港集团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是结合我省产业转移对物流需求、货源结构、流向的变化,支持广州港集团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强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设,鼓励其采取合资、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华南沿海及珠江水系码头建设经营。

  二是鼓励广州港集团延伸服务区域和范围,支持其加强与湖南、江西、云南等内陆货源企业合作,建设具有综合物流集散功能的内陆“无水港”,吸引更多的内陆货源经广州港进出。

  五、其他支持政策

  (一)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挂靠南沙港区码头公司稳定运作1年、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年度装卸量超过3万标准箱的班轮公司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根据每年获奖励的新增航线装卸量确定,每年每条新增航线最高奖励200万元。广州港集团要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广州港务局提交上年度新增航线的装卸量情况。广州港务局据此计算奖励标准,形成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印发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穗府〔2003〕59号)关于市政府视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情况,专项安排发展基金,扶持广州港集团发展的政策,从2010年起延续执行3年。

  (三)从2010年起至2012年,根据广州港引航站收支结余情况,支持广州港集团以申请项目方式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港务设施维护建设。

  (四)对广州港集团(包括直属码头、全资码头和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码头)收取的货物港务费,按目前65%留在港口经营主体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35%交广州港务局用于港口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的分成政策,从2009年起延续执行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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