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9〕40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大力实施广州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自2009年至2011年,连续3年每年招募1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镇(街)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2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每人岗前培训补贴250元。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区(县级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镇(街)视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贴,用人单位负责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省或市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有关优惠政策。(市人事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参与)
(二)积极开展从高校毕业生中选聘村官工作。自2009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聘2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或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力争5年内实现全市“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市财政参照中央组织部选聘大学生村官财政补贴标准,给予每位大学生村官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每年工作生活津贴5000元。大学生村官的薪酬标准比照本地镇(街)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今后镇(街)机关补充录用公务员、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应逐步提高面向任职期满的大学生村官招考的职位比例。(市委组织部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参与)
(三)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岗位。凡纳入市或区级财政投资、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各类服务性岗位均应主要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进行招聘。2009年我市提供1000个公益性岗位;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300个社会工作者岗位。落实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镇(街)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市人事局牵头,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参与)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各级征兵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政策措施,动员符合条件并有应征入伍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并在办理报名、体检、选拔和入伍等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对由部队招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市征兵办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参与)
(五)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自2009年起,财政拨款的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和市、区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33%,以后逐年增加比例。其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基层、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并完成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广东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市人事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二、鼓励企业及各类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鼓励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承办单位创造条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今后大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广州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广州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争取拿出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重点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参与)
(七)加快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2009年内挂牌成立50家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对当年接收30名以上见习学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给予表彰奖励。扩大高校毕业生参加“准就业”见习规模,2009年见习人数增加到3500人。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和见习单位按6:4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00%的生活补贴(其中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日23元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提供每人每日16元生活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团市委参与)
(八)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及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对服务机构予以补贴,并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并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人事局参与)
(九)推进珠三角城市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作,协调有关服务形式、服务内涵、服务项目。联合组织召开珠三角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招聘会,共享招聘资源,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珠三角跨城市就业。(市人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参与)
(十)鼓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在上述岗位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国资委参与)
(十一)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二)选择一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企业诊断、技术咨询、辅导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充分利用“退二”厂房、楼宇、产业园区等载体,培育和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服务。(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团市委参与)
(十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部分高校建立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市教育局、科技局分别牵头,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团市委参与)
(十四)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出资额、经营场所等方面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优惠。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市工商局牵头,市地税局、物价局参与)
(十五)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和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服务机构予以补贴。(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参与)
(十六)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每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5万元,合伙经营项目贷款总额最高不超2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自主创业成功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参与)
(十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属于经国家、省或市的信息、动漫、科技等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我市相应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和经费补助,并在工商登记、办公用房租赁、税收和员工办理户口迁移、《广东省居住证》、购房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鼓励和资助软件和动漫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在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就业,或在我市其他单位从事软件和动漫相关工作的,由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人事局、公安局参与)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市地税局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参与)
(十八)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毕业不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合同期限给予所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参与)
四、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九)特困高校毕业生(指其父或母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市重点就业扶助的政策优惠范围。参与政府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和重点推荐就业。全市各类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岗位均要优先招录上述高校毕业生。(市人事局牵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残联参与)
(二十)对招收特困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合同期限给予所招收的上述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残联参与)
五、进一步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二十一)组织开展“特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家访”活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并依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特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家访”活动,准确掌握每一位登记未就业(失业)的特困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化管理,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牵头)
(二十二)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强化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各高校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建立健全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学时)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市教育局牵头,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参与)
(二十三)改革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失业)登记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未就业(失业)登记,领取《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卡或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未就业(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未就业(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参与)
(二十四)开展各类就业指导和培训服务。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参加职业培训并享受有关补贴。鼓励各类人才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推荐和代办创业手续等服务工作。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我市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有关规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联合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二十五)开展系列专项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岗位信息的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各级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作用,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建立科学有效的需求信息收集和发布机制,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网络招聘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2009年开始,全市每年组织举办20场校园就业指导讲座、100场校园现场招聘会,服务高校毕业生10万人次以上。(市人事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牵头)
(二十六)进一步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审批、入户审核、招工、缴纳社保、转正定级等手续,提供更具有特色和针对性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政策咨询、供需对接、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一站式”免费服务等。(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参与)
(二十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应按照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粤府办〔2009〕34号文件和本通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各项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一站式”有效服务机制和实施操作办法,努力稳定当前经济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共同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本通知所规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