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听全文
  • 2010-03-11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 分享到
  • -

穗府办〔2010〕22号

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综合治税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监督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全市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七)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险资金;监督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研究,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向有关单位委派财务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农村财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十)承担综合治税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负责局机关文秘、督办、机要、保密、调研、档案、信访、财务、资产管理、提案议案、信息、宣传、会务、政务公开、接待管理、财政志编撰、本局职责配置等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其他诉讼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综合治税和税源调查工作;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工作;参与国家赔偿费用审核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地方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代编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承担预算调整事项审核及报批工作;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对区(县级市)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级预算定额标准;管理市级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四)部门预算编审处。

  承担部门预算基础数据库和专项经费项目库的管理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工作部署、政策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拟订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级部门预算编审及调整工作。

  (五)国库处。

  承担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财政代管资金及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度、监管和会计核算工作;承担代理银行的财政业务监督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收入退库工作;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市级财政资金账户;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拟订和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编制全市财政收支年报、旬报和月报;编制市级财政决算和汇总全市决算。

  (六)综合处。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承担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收益分配和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拟订及报批工作;监督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处。

  承担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八)政法处。

  承担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十)工贸发展处。

  承担交通、国资、经贸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承担有关财政扶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补贴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十一)农业处(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农业、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村财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十二)经济建设处。

  承担规划、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参与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四)外经金融处(挂广州市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牌子)。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有关部门的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分析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外经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十五)会计处。

  承担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十六)绩效评价处。

  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制度、政策、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

  (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

  (十八)政府采购监管处。

  承担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工作;承担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监督管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拟订全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市级政府采购预算。

  (十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考核任免、机构编制、人员录用、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外派财务监督人员管理等工作;拟订本局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党委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党委、机关党委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局系统党建、宣传、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统战、侨务、拥军优属、精神文明建设、评先等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91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l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l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单列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分局,为市财政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承担市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负责对财政审计的协调工作;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核定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二)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为市财政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市级契税、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负责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票据以及解缴情况的稽查;负责市级非税收入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工作;负责市财政局交办的财政收入退库(款)审核和契税减免审批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政监管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市级和市管驻穗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管理;负责市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账务管理、分析报告等工作;负责财政票据购领、保存、发放和核销等工作;承担有关财政政务窗口日常管理和会计登记管理工作;参与财政监管国有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和跟踪工作;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核定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上述分局的“三定”规定另文下达。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监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市政府委托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市宣传文化系统的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市政府授权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财政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3月1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内容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