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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2003-08-25
  • 来源: 市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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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3〕12号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公安部关于"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市的消防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旅馆)、酒店(饭店)、市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各类工厂、仓库。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完善,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修保养、完整好用;

(三)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仓库物品堆放是否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七)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是否落实;

(八)火灾隐患是否按要求整改。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本次消防安全检查时间为4月25日至6月30日,采取单位自查自改和上级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一阶段(4月25日至5月31日):由各单位按照《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针对检查内容逐一对照自查,逐项落实整改。

第二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检查组,对下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公安部关于"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

(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亲自带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三)要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逐一查找火灾隐患,发现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般火灾隐患要马上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抓落实,坚决清除火灾隐患。

(四)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请于6月15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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