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8〕4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5元,花都区、增城市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从化市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人均月收入430元,花都区、增城市调整为人均月收入395元,从化市调整为人均月收入380元。
三、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20%。
四、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穗民发〔2000〕17号)和市政府《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府〔2006〕25号)确定的标准相应调整。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资金,除分类救济金广州市财政与增城市财政的分担比例调整为7:3外,其余所需资金来源渠道和分担办法不变。
六、本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标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