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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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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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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6〕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3〕1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善农民的就医条件,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工作的差距,让农民享有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完成10所中心镇医院、64个镇(街)卫生院、530个村卫生站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用房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的任务,全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镇卫生院及村卫生站的医生全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

  二、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镇、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明确每个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中心镇医院按二级综合性医院标准建设,重点建设花都区狮岭镇医院、增城市石滩镇医院、从化市太平镇医院、白云区太和镇医院、花都区炭步医院、从化市鳌头医院和增城市中新医院。有农村建制的街道卫生院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建设。新建和改建的村卫生站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镇政府要抓紧对469个不达标的村卫生站进行改造,并新建61个村卫生站。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规模,确定具体的设置地点和用地规模。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或利用村卫生站工作人员自有用房。

  (二)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培训,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未取得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要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在完成每年的医学继续教育和公共必修课培训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基础知识和适宜技术的培训,每5年轮训一次。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标准、人才培养经费补助标准、公共财政补助政策,保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不低于国家规定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大农村卫生投入,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所需经费。

  1.区(县级市)、镇政府是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主体。有农村的区(县级市)、镇设立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由区(县级市)、镇财政安排专款解决镇卫生院人员工资补助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费补助;按照本地区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镇公共卫生补偿经费,纳入区(县级市)、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卫生院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补助。今后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标准。

  2.市、区(县级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建立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机制,对全市村卫生站医生给予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2007年年底前,市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区(县级市)的补贴经费,其中与白云区、花都区和增城市的分担比例为5�U5,与从化市为7�U3;从2008年起,市财政与白云区、从化市分担经费的比例不变,花都区和增城市的补贴经费由区(县级市)本级财政负责。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的补贴经费全部由区本级财政负责。具体补贴对象为经批准列入补贴范围、在村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3.市财政从2006年起到2010年,每年至少安排3,000万元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对困难地区农村公共卫生补偿经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并向经济落后、人口较少的农村卫生站倾斜。中心镇医院业务用房建设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建设资金以区(县级市)、镇政府出资为主,市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的监管。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经费。农村医疗服务网络项目建设经费和中心镇医院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制度,严禁挪用。

  (五)加强卫生的行业管理。按照中发〔2002〕13号文中对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的要求,理顺我市对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镇卫生院经费纳入区(县级市)卫生局部门预算,由区(县级市)财政统一划拨。

  (六)加强城市医院帮扶农村镇卫生院的工作机制。组织城市大、中型医院与镇卫生院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学科建设等形式,对口支援镇卫生院建设。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继续推行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镇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经费、医疗行为、药品使用等的规范管理,可将村卫生站纳入镇卫生院的分支机构管理,派驻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站服务,将镇卫生院的服务延伸到村,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各区(县级市)可先试点、后推开,并结合本地实际创新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三、职责与分工

  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职责到位的农村卫生工作机制,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组织对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制定农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和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经费,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中心镇医院业务用房建设纳入市、区(县级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各级卫生机构建设投资计划,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许可。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镇、村卫生机构的用地预审和报批。
    人事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对镇、村卫生机构人员实行聘用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协调农村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相关工作。

  四、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基层卫生机构建设

  重点加强中心镇医院的建设,2006―2010年完成第一批、第二批中心镇医院的建设,其中:2006―2007年完成花都区狮岭镇医院、增城市石滩镇医院和中新医院、从化市鳌头医院的建设,2008―2010年完成白云区太和镇医院、花都区炭步医院、从化市太平镇医院的建设。
    2006―2010年每年完成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任务的20%,到2010年全部完成。
    2006―2007年全面完成村卫生站业务用房改造。
    2006―2010年每年完成镇村级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总任务的20%,到2010年全部完成。2007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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