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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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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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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9〕50号

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实现全社会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统筹做好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城市环保等服务业,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广开渠道安置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快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吸引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激励机制,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三)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2010年底前,力争把我市建设成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建立起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考核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参与创业活动(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人数的比重明显加大,自主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增强,创业活动对创业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企业存活率明显提高,创业环境大为改观,创业成本明显下降,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创业初始成功率明显上升。至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激励和扶持更多的劳动者科技创业、智力创业、技能创业,把我市建设成全省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城市,力争成为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四)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程度调查工作制度,以调控就业转失业人员为重点,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因企业破产关闭、停业整顿、经济性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包括企业外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造成从业人员减少(岗位流失)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分析经济波动期内重点行业、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路子,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使用范围和补贴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文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人员。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了未就业登记并领取了《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退出现役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在我市安置的人员。

  (二)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1次以上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对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凡是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和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就业,并在本市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将小额担保贷款申领的对象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劳动者。本市户籍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项目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项目,每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5万元。根据国发〔2008〕5号文规定,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其他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其贴息问题按原政策执行。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文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进一步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条件,着重扶持软件、动漫、物流、会展、文化、信息等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小企业的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如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探索制订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七)资金安排。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八)政策衔接。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按原规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就业的,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登记确认后,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有关的就业扶持政策。

  三、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鼓励多种形式创业。

  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扶持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科技型人才自主创业;鼓励扶持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复退转业军人、“农转居”人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鼓励扶持本市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引导他们从事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产品生产,或通过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鼓励非本市户籍的各类经营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科技型人才到本市投资创业,开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

  大力推进各种形式创业。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以及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的原则下,支持构建全国性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支持各类科技型人才创办科技工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各类经营型人才投资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支持各类管理型人才创办服务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各类技能型人才创办家庭作坊式加工企业;扶持各区(县级市)的创业基地以及帮扶本市困难群体就业的安置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参与在市场形成品牌的各类经营性连锁店、加盟店和社区小型商业生活配套网点,如洗衣店、冲印店、百货副食店、家电维修店、家政服务点等;鼓励和扶持本市农村劳动力通过承包集体果林、森林、鱼塘致富,培育一批养殖种植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产品包装、加工、存储、运输等业务龙头企业。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二)完善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

  1放宽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人员开放。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创业人员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2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登记;如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场地条件。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允许各区(县级市)政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置小型零售业、服务业临时性的创业项目。

  4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1)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2年内只享受1次。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2)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

  (3)本市户籍退役士兵(士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市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对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县级市)政府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引导广州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对于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5)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6)加强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微利项目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认真做好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备案及通过媒体公布等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5实行分类政策扶持。各类非本市户籍来穗创业和本市户籍人员集聚各类高新科技(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和创办大、中型民营企业,以及本市农村劳动力承包集体果林、森林、鱼塘等养殖种植业和从事农产品经纪、农产品包装、加工、存储、运输、开办餐饮业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分别可向科技、经贸、农业等相关部门申请经费扶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效凭证(失业登记凭证、毕业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本市(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市、区(县级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1)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2)创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后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4)创业实体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5)按区(县级市)投资建设为主,市给予适当补贴为辅的原则,2009年扶持全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建设20个各类创业基地和组织就业安置基地。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多渠道、多形式的研发和引进、征集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无污染可发展,且适合创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项目,形成创业项目库,设立创业项目(成果)展示厅,并开展多形式的宣传和组织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免费对社会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成果。同时,为创业人员收集项目信息、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办事指引等提供一条龙服务。

  建立市创业咨询指导平台,聘请专家学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组成创业咨询志愿团,为参加创业培训和有创业愿望、创业激情的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建设市级创业培训模拟实训基地,为全市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平台,模拟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经验,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成功率和经营稳定率。

  鼓励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开设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项目;鼓励和积极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激情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着力提高其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师资队伍培训计划,提高各级创业培训机构师资水平。逐步开展创业服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创业服务管理质量。

  (四)构建创业带动就业服务体系。

  建设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落实税费减免、优化后续服务,培植一批创业能人,扶优一批创业项目,做强一批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创业典型,安置一批就业困难人员,构建全国性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

  提供后续公共服务。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超市”,针对创业人员在创业前、创业中、创业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创业选项、市场调研、经营选址、办证指引、享受政策、运营管理、市场推广、连锁拓展等咨询服务,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帮扶落实促进创业的扶持政策。

  加强创业融资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积极研究扩大贷款范围,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体制

  (一)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镇成人文化学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本市劳动力每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

  (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年-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30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三)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2007〕4号),市本级城市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各区(县级市)教育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

  五、继续实施就业援助制度

  (一)明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满30周岁、男满35周岁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4、低保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5、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6、“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失业登记仍处于失业状态,或家庭成员虽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家庭。

  7、残疾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二)实施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

  (三)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4050”人员,按省和市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是指纳入市或各区(县级市)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招用人员前由负责该项目实施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市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群体,各类公益性岗位所承担的事务由用人单位发包或承包给其他用工主体时,用人单位应将本市劳动者人数占用工主体所聘全部职工总数50%以上作为招标的条件之一。凡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参与竞争投标。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六)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1年以上(含1年)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2年内只享受1次。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2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有关就业援助的补贴政策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就业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二)扎实做好城乡统筹就业服务工作。深化城乡平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以及社会保险协同管理力度,筑牢就业工作的制度基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入穗就业的流动人员可在本市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凭本市发放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到有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区(县级市)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要按照省和市制订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区(县级市)、街(镇)和居(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落实街(镇)和居(村)两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人员、经费、设施、制度、工作的“六到位”,实现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设施标识、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八统一”。落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积极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逐步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七、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促进就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励工作,以及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应增加市府办公厅,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城管局、工商联和团市委等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促进就业工作和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职责范围,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继续强化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继续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按有关规定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奖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区(县级市)政府也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团体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年,有效期满后视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9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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