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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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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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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3〕33号


关于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6月14日,天河区冼村街范阳大街8巷15号居民出租住宅发生重大火灾,造成8人死亡。这是近年来我市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火灾事故。为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给整治工作做好准备,现就开展全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城中村"出租屋。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须设置从首层直通天面宽度不少于1米的楼梯,楼梯中间无闸门;其中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须设置2座楼梯。

  (二)每个楼层均有安全出口。

  (三)厨房必须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四)房间之间不得用可燃材料作间隔墙体,每个房间须配置性能完好的灭火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要设置2个出口。

  (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

  (八)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

  (九)6层以上的出租屋须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室内消火栓。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从6月15日至7月15日,分三个阶段对全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第一阶段:6月15日至7月5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辖区内各街(镇)、社区居(村)委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摸底,并逐一登记。

  (二)第二阶段:7月6日至7月10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复查。

  (三)第三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区、县级市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告市公安消防局,同时提出下一步整改计划。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摸清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要立即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来实施管理。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通告(即将发出)的要求,制订下一步整治计划。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通告,严格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属违章建筑的出租屋,应当严禁其出租;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屋,应当要求其业主依法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和《房屋租赁证》,方可出租,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附件:1.广州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调查表

     2.广州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统计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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