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3〕16号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民政厅暂缓收容遣送外省籍被收容人员紧急通知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民政厅暂缓收容遣送外省籍被收容人员紧急通知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贯彻省民政厅暂缓收容遣送外省籍被收容人员紧急通知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1日凌晨,省民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暂缓收容遣送外省籍被收容人员的紧急通知》(粤民密电〔2003〕1号)。为有效防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我局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请市政府办公厅迅速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民政局,从5月1日起公安部门暂缓收容外省籍被收容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各收容遣送站暂缓接收外省籍被收容人员,恢复收容时间另行通知。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各收容遣送站应及时购票,使留站待遣的被收容人员自行分散返乡,暂缓组织集中遣送和中转。各收容遣送站对自投人员要先进行身体检查,无非典型肺炎病征的方可接收入站,入站后应及时购票让其自行返乡。各收容遣送站应在5月10日前将留站待遣人员分散遣送完毕。
三、加强对各收容遣送站的防疫工作。各收容遣送站应每日消毒,密切注视留站被收容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病情动态,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立即送往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处理,不实施遣送。流浪儿童救助站内的流浪儿童,无法联系到其亲人的,可继续留站待遣。要切实做好有关防疫工作,保障被收容流浪儿童的身体健康。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三年五月一日